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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帳務

  • BE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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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05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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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想請問 如果本社區有經區權會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擔任委員一職者。每月如果有出席例行開會可折扣500元為當月車馬費,不出席者則無折扣,但是有委員3次會議不到。出席簽到簿也未簽名,管委會要追回折扣款項時,此人為社區前任監察委員卻說:願意補繳,但卻跟主委要求要私自塗掉他人未出席之月份的相關財報及請款資料,有簽名用印的部份都要塗掉他的名字。可是前財報完成結帳交接並轉給新任委員,這位住戶也已不是委員。

    卻要求我們交出財報供他修改,請問可以擅自塗改嗎?是否有先關法則呢?

    財報的部份關係到 放款的款項 我們該如何回應呢? 懇請幫忙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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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0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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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9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倘財務報表與真實收入支出部分不符合,是可能會有變造私文書罪嫌,且倘住戶未出席,而管委會委員發給對方出席費用,可能會有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背信罪嫌之適用,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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