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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園與混混發生糾紛

  • r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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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06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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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好意思,請問大家

    兩個月前我媽媽在自家旁的公園發現有浪貓被狗攻擊,由於前陣子才有浪貓被狗咬死,因此我媽理所當然前去救貓,就只是把狗揮走而已就惹到狗的飼主,好幾個人圍著我媽大小聲,飼主還說狗咬貓是正常的,說我們是神經病,由於對方人多勢眾我們只好報警處理,但警察也拿這些人沒輒要我們直接提告公然侮辱,只是當下情況緊急根本沒想到要錄音錄影,也不知道是否能提告成功

    目前還沒收到檢察官的通知,沒想到,卻在今天被警察局傳喚,說對方告我們誣告,想請問

    (1)在我方提告還未審理時,對方能反咬我們誣告嗎?   難道警察不能拒絕受理嗎?(2)面對這些囂張的地痞流氓,不知是否有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他們根本不怕警察,警察態度也很消極)

    後來還有插曲,大約糾紛發生後隔兩個禮拜飼主故意在公園挑?我們,對我們說要找人處理這些貓,當我拿手機錄影時,飼主友人打了我一拳(有驗傷單與報案),但揮拳者已在警察局道歉,所以暫時還沒打算告他,不知道這些資料是否能佐證飼主的惡劣行為?

    謝謝大家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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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06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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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55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有人提告,則警方依法即需受理,而本件對方所提之誣告應不會成立,妨害名譽的話,若現場有其他證人,則可以聲請傳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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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06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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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再按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惟據您陳述應係狗咬貓之情事,是狗的主人是否有上開法文之適用?除非您能證明狗的主人係以狗作為工具虐待貓;最後訴訟權係憲法保障基本權利,是您提出公然侮辱罪後,倘被告任您所提係"憑空捏造"之事實,其自可提出誣告罪嫌(至於誣告罪嫌是否會成立尚須視您所提之公然侮辱是否有”憑空捏造”之情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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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09-0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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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對方有提告警方就必須受理。

     

    2、若只是對驅趕動物之事產生糾紛,法律上確實暫無介入的空間。

     

    3、您可提出傷害罪告訴,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