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毀謗名譽 相關問題 感謝感恩
- ji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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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02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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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首先 想請問 假設 LINE群 內有五個成員
其中一人在群組內 甲方詢問哪間幼稚園不錯可推薦或是心得分享之訊息
其中一人 乙方 回覆 表態曾經在兩家院所擔任職務已離職 並且在群組中 分享曾兩間院所一些非家長得知的訊息及內部一些非常不妥待遇之訊息(備註 只有說名字未加上後面幼兒園字言 請問這樣算指名?) 讓甲方讀取看見 甲方因此把這個乙方對話 截圖下來 給兩家院所的園長告知
園長得知後立即撥電話給乙方上班公司指名找乙方並且告知 要提告毀損名譽
請問這樣能構成成立嗎?
毀損名譽 假設成立 那乙方必須懲處什麼?
感謝感謝萬分感謝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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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02 14:12 最後編輯日期:107-11-02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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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在向你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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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02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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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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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0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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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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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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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03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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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意圖散布於眾。
二、舉證證明所言確有其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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