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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權人如何主張應有之權利

  • 阿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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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08:05 
  • 文章人氣:419
  • 個人積分:136
  • 您好:
    對不起!打擾您了!
    A
    先生和B小姐結婚育有長子C、長女D、次女E,目前居住的5層樓透天厝(部分樓層出租、出租事宜及租金由B小姐全權處理)起造時(舊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A先生>改建)、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A先生、建物所有權人登記為長子D
    A
    先生今年10710月往生!長子C12月向B小姐提告偽造文書將房屋出租!請教您:1.偽造文書是刑事官司,此案成立否?B小姐對策為何?2.B小姐可否提告主張將建物所有權取回(因房屋是舊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A先生>改建、透天厝起造時長子C剛出社會上班賺錢並不足以證明房屋改建相關費用是由長子C支付。長子C及其配偶F並未生育,婆媳常相互爭吵!長子C也惡言相向並以三字經辱罵母親B小姐!>?謝謝您!感恩!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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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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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1. 有罪與否應依證據認定,您可先蒐集證據找律師當面諮詢。
    2. 不動產所有權是依登記來認定,原則上登記在子女名下就屬子女財產。若主張是借名登記,應先釐清當初登記在子女名下的原因,且應提出借名登記的證據供法院判定。再者,即使取回不動產也應該歸入遺產,子女還是可繼承該不動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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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09:47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9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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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1986
  • 律師評價:110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1. 為維護您的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實務判決案例等相關資訊及律師執業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期能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協助。
    2.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福建金門、福建連江。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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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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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是倘長子有辱罵行為,母親可以蒐證後向在地家事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讓您長子不得接觸您母親,避免您母親再次受到家暴;再按,第201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
    下罰金。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因您並未說明何以長子告訴母親偽造文書罪嫌?是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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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5:14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9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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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屬於親屬糾紛情節盤根錯節,可考慮就相關糾紛事項,交由律師做為公正第三方,替各位進行協調;以求雙贏同時又不致於造成家庭親情裂痕。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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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9:17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9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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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建議你約來事務所談一下。楊俊鑫律師事務所,預約諮詢電話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

    二、同樣是被繼承人往生,同樣是繼承人間彼此互告,偽造文書案件判決無罪的我摘要一則勝訴判決供你參考:

    「按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五百五十條定有明文。又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如果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條之罪。甲生前授權上訴人處理之事務,似為有關身後財產及喪葬事宜,為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參諸前揭民法第五百五十條但書規定,該授權或委託事務內容依其性質是否屬於委任關係不消滅之例外情形?即非無疑問。倘上訴人主觀上誤認自己為有製作權之人,即因對於「自己無製作權之事實」欠缺認識,而欠缺偽造私文書之構成要件故意(即構成要件錯誤或事實錯誤之情形),自不該當於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本件縱令甲與上訴人之間之授權關係僅為單純代理權之授與,而無委任契約之存在,上訴人主觀上是否誤認其與甲生前之授權關係於甲死亡後仍繼續存在,因而誤認自己為有製作權之人而為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文書之客觀犯行?亦非無疑(最高法院著有九十六年度    臺上字第五七二○號判決可參)。」。

    三、不用太擔心,但是要先準備著。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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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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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B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對B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B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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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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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1.偽造文書是刑事官司,此案成立否?B小姐對策為何?2.B小姐可否提告主張將建物所有權取回(因房屋是舊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人為A先生>改建、透天厝起造時長子C剛出社會上班賺錢並不足以證明房屋改建相關費用是由長子C支付。長子C及其配偶F並未生育,婆媳常相互爭吵!長子C也惡言相向並以三字經辱罵母親B小姐!>?謝謝您!感恩!

     

    一、關於被告偽造文書部分

    你可以主張認為建物部分是無名登記給長子,且長年都是由母親所代為管理、收取的租金是用來照顧先生,主觀上並無偽造文書的故意。

    二、關於惡言相向部分

    你可以蒐證提出構成精神騷擾、精神壓迫可以向法院聲請家暴令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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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10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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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0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11438號
  • 您好:

    您可以主張該房屋是借名登記給長子C

    實際上所有權人為先生A

    此外由於房屋出租事宜長期由母親處理

    儘管租賃契約的出租人非母親而為房屋所有權人

    也可以主張是代理訂定租賃契約

    並無偽造文書之故意

    由於涉及不動產案較為複雜

    建議您可以先向律師諮詢

    或委任律師協助訴訟

    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高雄/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