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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 初犯

  • wow1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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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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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本人在12/7凌晨 酒後騎機車 酒測為0.29位肇事 初犯 昨天被扣押在信義分局 今天早上已經做了簡易法庭 檢察官說法官會判叫我等通知 想請問: 我是初犯 酒測值不是高 有可能會被判刑嗎 還是大部分為緩刑 ? 上網看了一下 不管怎麼樣都要速撰擬緩起訴聲請 若請律師撰寫刑事答辯狀 有可能爭取到緩起訴嗎 法則會輕判嗎....? 因為本人還是學生 罰金可能會承受不了 謝謝律師
  • 鍾佑均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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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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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公共危險)的問題,你應盡速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爭取緩起訴處分或是6個月以下徒刑判決以求易科罰金。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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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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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若您並無前科,且案情尚屬輕微,可委請律師撰狀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的機會,或是請求法官給予緩刑,都能避免留下前科,但通常緩起訴或緩刑都會附帶繳納一定金額之公益金為條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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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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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就是緩起訴也可能會有緩起訴條件。

    二、緩起訴條件未必是錢。

    三、如果已起訴則爭取緩刑。

    四、最壞的情況,就是判刑一般來說也能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聲請分期繳納易科罰金。

    五、你可以找律師代撰書狀。

    楊俊鑫律師,代撰書狀預約0928967948

  • lawyer660129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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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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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1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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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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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並得由該管檢察署依規定提撥一定比率補助相
        關公益團體或地方自治團體。
    五、向該管檢察署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
        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
        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檢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得被告之同意;
    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第一項情形,應附記於緩起訴處分書內。
    第一項之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第一項第四款提撥比率、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第 253-3 條: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緩起訴有緩起訴之要件,您係酒駕初犯,倘要爭取緩起訴須在地檢署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分前為之,倘地檢署業已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您只能儘速向法院聲請緩刑諭知,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答辯,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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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19:04 最後編輯日期:107-12-09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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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我查一件同樣是初犯、學生,然後0.28,法官給緩刑的判決供你參考。

    「 2.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審酌其為本案犯行之情
        形,認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犯後坦認犯行,本院認被
        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況被告迄今無入
        監執行之生命歷程,故倘本案未為緩刑宣告,強使其入監,
        將可能使其沾染犯罪惡習,致再犯風險不減反增,亦可能使
        其固有之社會性劣化,刑罰之惡害性甚為顯著,是上開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宣告緩刑3年,復斟酌被告之行為,對公眾之交通安
        全造成危害,為期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從中記
        取教訓,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另有課予其一定負擔之
        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併宣告其應於緩刑
        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
        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
        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
        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冀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過程
        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培養正
        確法治觀念。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
        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
        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
        宣告,附此敘明。
    二、不用太擔心。如果需要律師代撰書狀再約來事務所。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152號7樓707室,中山捷運站1號出口右轉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苗栗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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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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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前陣子也遇到一位正唸碩究所的當事人為了這件件煩惱,我們的處理方式是

    1、於檢察官尚未起訴前,趕快去向地檢署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和承辦該件的檢察官股別,趕快寫緩起訴聲請狀。我認為是有機會的,但因為近年來司法單位對於酒駕都採比較嚴格,所以比較不願給緩起訴,而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2、這時候檢方會將卷宗送到法院,法院也會分出一個案號和股別,這時候你樣要查出來,趕快向法院聲請緩刑,這就比較容易過。

    3、提供事務所最近聲請的案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士交簡 字第 1194 號刑事判決 

    )

         本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另審酌被告為在學學生,酒駕騎乘工具為機車,又本案
        被告經警盤查前,係騎車返回新北市三峽區途中,尚無發生
        其他車禍肇事或違規行為,另衡酌被告於案發前飲用之酒類
        飲品為啤酒等情,並參以被告智識程度為碩士肄業,經濟狀
        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本院衡酌被告一時失慮,致犯本案,念其於案發後
        自始即坦認犯行,認被告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信其無再
        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
        緩刑3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並期被告能記取教訓,不致
        再犯。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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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22:53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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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前陣子也遇到一位正唸碩究所的當事人為了這件件煩惱,我們的處理方式是

      1、於檢察官尚未起訴前,趕快去向地檢署訴訟輔導科查詢案號、和承辦該件的檢察官股別,趕快寫緩起訴聲請狀。我認為是有機會的,但因為近年來司法單位對於酒駕都採比較嚴格,所以比較不願給緩起訴,而直接以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2、這時候檢方會將卷宗送到法院,法院也會分出一個案號和股別,這時候你樣要查出來,趕快向法院聲請緩刑,這就比較容易過。

      3、提供事務所最近聲請的案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7 年度 士交簡 字第 1194 號刑事判決 

      )

           本案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
          佳,另審酌被告為在學學生,酒駕騎乘工具為機車,又本案
          被告經警盤查前,係騎車返回新北市三峽區途中,尚無發生
          其他車禍肇事或違規行為,另衡酌被告於案發前飲用之酒類
          飲品為啤酒等情,並參以被告智識程度為碩士肄業,經濟狀
          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
          卷可稽,本院衡酌被告一時失慮,致犯本案,念其於案發後
          自始即坦認犯行,認被告經此教訓後,當知警惕,信其無再
          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
          緩刑3年,以勵來茲而啟自新,並期被告能記取教訓,不致
          再犯。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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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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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09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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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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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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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建議您可以先自行或請律師具狀

    向檢察官表達自身並無前科與悔過之意

    以爭取緩起訴處分

    若已起訴

    也可以向法院爭取緩刑

    建議您可以先向律師諮詢

    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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