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喔喔~謝謝陳律師^^
因為目前悠遊卡公司正在推廣新一代記名晶片悠遊卡,有推出記名送百元購物金的活動!但因之前自己遺失的該張試用版晶片悠遊卡(申請時為無記名且當時無法自行申請記名),現在才可以自行上網使用讀卡機申請記名,所以意思是如果侵占者將原物主遺失的該無記名的晶片悠遊卡,自行用讀卡機上網跟悠遊卡公司記名登記成自己是所有人,他還是只觸犯侵占遺失物的那條法律囉~
因為會有種可能是他於申請記名的期間,向悠遊卡公司申請記名後,取得悠遊卡公司記名活動之贈送購物金,而該張卡片因已有遺失及侵占之報案紀錄,這樣侵占者不會對悠遊卡公司產生詐欺或是不當得利之情況嗎?記名之後卡片會就屬於他了嗎?? >口< 我是對這裡衍生出的情況有實務法律上的疑問,不知有專家有沒有相關見解可以賜教~ ^^ 感謝!!


朋友開貨車直行和一台沒戴安全帽的歐巴桑約60歲也沒駕照騎沒有煞車能力的80CC的摩托車從她家的門口的斜坡出來擦撞,因為同屬村里人,大家都有認識,沒報案處理,也有帶她去做檢查,但24H後腦部有瘀血昏倒送醫開刀處理,被通知傷者開刀後即報警處理有調閱路口監視器,朋友基於道德良心幫她付3萬多的醫藥費用,事後要合解,歐巴桑要求要20萬,朋友貨車右前燈下排檔有輕鬆凹傷,機車沒明顯外傷,請問朋友需付這20萬嗎?若在還沒合解前有其他新傷害造成死亡,朋友是否還要付全責呢?沒戴安全帽騎沒有煞車能力從她家的斜坡出來剛好貨車經過,貨車時數不超過20,但車有重物,朋友是否可提告她自殺行為,傷者已知沒煞車能力,還騎出來逛街,是否有要造成假車禍真榨財的疑點?




1.本人於5/27下午在電影院遺失皮夾(內有信用卡及A、B銀行金融卡),當晚即向影城反映並留下聯絡資料。(當晚將所有卡片掛失並至警局報遺失)
2.6/12中午接獲A銀行告知本人金融卡於該影城所在之商場ATM被吃卡,銀行客服說明因卡片已掛失,卡片無法確認何時被滯留在C銀行ATM機台,A銀行告知本人有權力報警並調閱C銀行ATM監視影帶,當晚本人詢問商場如何調閱ATM監視錄影帶,尋找企圖盜領之人。
3.6/13中午接獲B銀行告知影城去電通報拾獲本人B銀行之金融卡,並包括皮夾,請盡速至影城領取!當晚本人由商場客服主任陪同至影城領取遺失皮夾,並確認拾獲員工登記拾獲時間為6/10,拾獲地點為影廳內,另確認拾獲人5/27亦有值班。本人接受影城經理建議報警處理,原因:不確認拾獲人是否於5/27即拾獲侵占未交還,並有意圖盜領,意無法確定拾獲與意圖盜領者為同一人所為。
4.6/14本人至轄區派出所報案,提供ATM機台序號、本人A銀行帳號與影城經理聯繫方式,該員警未開立報案三聯單也沒有筆錄,僅留下派出所電話與該員警之手機號碼,並表示因尚無相對人無法成案,但將協助本人發文調閱ATM監視器,並會至影城調查。
請問使用本人提款卡盜領未遂是否有刑責?若盜領未遂之人與拾獲人為同一人,是否仍有侵占遺失物之刑責?另該員警之報案處理方式是否有瑕疵,或已完成報案?

(1) 使用提款卡盜領的行為,如果未能提出,因為不處罰未遂,所以還不至於構成自動提款機盜領罪(刑法339之2參照)。不過有些法院還是認為構成竊盜未遂,但不一定都會認為成立就是了。
(2) 但是如果盜領未遂之人與拾獲人為同一人,雖然盜領未遂行為不處罰(但有可能論竊盜未遂),但拾獲遺失物後占為己有的行為還是會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所以仍有侵占遺失物罪之刑責。但是如果如您所述事後他丟掉了,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有時就很難說了。
(3) 依您的敘述,由於警方尚未開立報案三聯單,所以還沒有完成報案程序。如果您沒有財物損失,雖然還是可以提出告訴,但是否有必要速追,就看您的決定了。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由於本合約是「定期」租賃契約,契約第18條約定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的性質是「提前終止契約的違約金」,與租金並不相同。押金的性質是提供擔保之用,如果對方向您請求給付不成,就可以自押金取償;如果您沒有欠對方租金或違約金,對方應該在契約終止後將押金還給您。依您的敘述,對方可以依第18條要求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以及出租期間的租金。
(2)除非租賃契約內有約定必須以書面方式終止契約,不然對方在電話中口頭同意您終止契約就已經發生效力了,所以您原則上是可以依據通聯紀錄做為雙方合意終止契約的證據。
(3)如果對方在簽租賃契約前就故意以不實之地址使您陷入錯誤,且就是否能提供商業登記也為正面的答案時,簽約之後卻無法進行營業登記,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的。至於背信罪的部分,由於雙方彼此間必須有受託事務關係,原則上出租人與承租人間的糾紛是不成立背信罪的。如果您因此未登記而遭受到處罰等損失,您還可以向對方請求因不完全給付所導致的損害賠償。
(4)您可以跟對方說他當初隱瞞不能營登的部份,可能構成詐欺,對方也因此需負擔無法營業登記的賠償責任,以此要提出告訴之條件,要求對方返還押金。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你好~因為對法律不是很懂 又苦無管道幫忙所以請大家幫幫我看 後續該怎麼做
~感謝
事發時間是在100年3月12號當天
當天家人收到監獄來電.說我哥病危.要我們趕去見他最後一面~但到院時 二林基督教值班醫師就說送來已死亡.(無法急救)當下跟獄警打電話跟我們說的完全不一樣(警電話中說有呼吸心還在急救 情況不樂觀 要家人趕快趕過去)試問我該怎麼處理這類案件...
當天監察官有拿獄方給的資料口供給我們看.跟我哥同監房的其他9個人寫的除了"筆跡"不一樣~
其他供詞都是 7點18分看到我哥"臉色發白.呼吸困難.大小便失禁.全身抽蓄等等..."9個人說的真的都一樣~我在想會不會是獄方有不當管教延誤就醫跟集體串供之類!!於是提出要提告
就我所知...院方說詞跟獄方說詞都不太一樣~相關細節我也不知該怎麼提問~當時就只知道法醫幫我哥驗屍
(聽他們說要解剖.但是我媽捨不得我哥被解剖)驗屍結果在法庭上 監察官有說 是心肌梗塞 心肌急性炎 導致發生...當庭我也有提出質疑 心肌梗塞 黃金急救時間應在15分之內(當庭檢察官有說明25分以內算黃金時間)
再看完監視器畫面 我哥病發時間是 100年3月12日06:55分左右~監視器畫面只看到獄友再幫我哥擦汗 按摩等等..
直到07:51 獄方才有人到場間房門打開用輪椅推出去 (這1小時內監獄方面難道沒延誤就醫 導致受行人死亡之責嗎?)當我跟我媽員林地方檢查署開偵察庭.當時有看監獄的錄影畫面.07:18我哥人不舒服坐倒在地上.
同舍友一直幫我哥按摩.擦汗(當時我哥臉色發白.大小便失禁全身抽蓄~)獄方人員一直到07:51才把我哥推出舍房(當時獄方有用DV拍攝 那些獄警還說出~ 好啦 別假了之類的話語!在他們眼中受刑人生體不適都是在裝的嗎?)
但是我看DV畫面 我哥整個人真的都癱軟做在輪椅 呼吸困難~他本人還一直用虛弱口吻要求獄警敢快幫忙送醫 他快難過死了!
後來到中央總台進行醫救(但是當時畫顯示 獄方除暸幫我哥量血壓跟血氧外完全都沒做任何急救~跟獄方說的 有幫我哥急救什麼的都不一樣)
難道當時獄方跟值班醫生都沒任何危機意是嗎?放任受害人任其不管?直到08:11分左右發現我哥雙眼上吊吐一口氣之後(當時還是一位雜工發現)獄方才敢快送上救護車.不過當時確定斷氣了!!!百分之百確定!!!
(在救護車上 獄警才趕緊做CPR~但是當時畫面可以看出我哥早已往生.完全沒任何生命跡象)到二林基督教醫院 已經08:28~08:35分左右了
事發到今 獄方連一通電話都沒有.還死不認錯 都一直強調他們沒錯 推說要送醫 需要流程 這是國家訂的法則 (那換言之 是否為國家法律害死我哥?)3月31號我們到監獄幫我哥辦理出監證明(4月3號要燒給我哥用的)獄方還強勢的說~到時候要告就告 法院見!人死暸我們也沒辦法!!
(4月4號 我哥火化)幫我哥將事情處理完後 我們打算要跟監獄討公道 連當時處理失當的獄警級當班醫官也要一併告之!!
前前後後 總共開了4次庭 當庭所提供的畫面有:
1.獄房中的畫面06:55~07:51(人不舒服 被用輪椅推出獄房)
2.出獄房 獄警拿DV拍攝 畫面非常清晰還能聽到當時對話!
3.中央總台監視畫面 只有看到量血壓以外 就放任不管 之後等到斷氣 獄方一擁而上驚慌失措!! 趕快送上救護車
4.救護車上 獄警幫忙做cpr畫面有聲音!但是時間不對~因是救護車錄影畫面時間有誤!!
5.獄房外走廊的監視器 不過跟我們要求調閱的部份不同~(當庭獄警說 他們當時事發前後有派人到獄房外觀察 確定人沒事才沒送醫~)
但地點卻不是獄房外的走廊!而是坐輪椅從其他走廊到電梯之類的地方畫面~不是我哥獄房外的走廊監視器.
我哥本來在10各月就出獄了.加上錄影畫面看的出來 人當時在06"55開始不舒服 之後就抽蓄倒地上還大小便失禁 獄方還冷逢熱潮講說 我哥在裝病之類的話.
到了中央台 也沒馬上坐緊急處理 只量血壓跟血氧就放我哥在他們的總台外面...直到斷氣 一群人馬上衝過去(監視影帶錄的非常清除 就連DV裡的對話也是)
真的是想幫我哥討公道 讓那些失職人員受到應有制裁~也要讓監獄那些黑暗又死板的規定能有所改變!!!!
以上事情經過 就是這樣!! 我家並不算富裕 也沒啥背景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我知道 被關是一定有犯錯才會法律判定有罪 但不代表他不會改過阿!!
一各人好好的進去 再沒多久就要出獄了 最後還死在監獄裡面...
而我家也沒啥背景 也不知道該怎麼申訴 一些相關網站信箱我也都寄信去了(總統府 司法部 縣長等等...)也都只回我 有收到信件 相關案情會著重處理之類的...等了都一年了 那些當時值班人員都沒錯嗎??
可不可以請大家幫幫忙!!我該怎麼做!!
拜託~真的拜託
??






律師您好|
本人是代表母親請教您問題.因為.現為我代母親辦理此案件.事情是這樣的~
我母親於100年九月中詢出車禍的.當時是.母親直行.騎乘機車過大路口.突然被一台要過馬路小姐騎乘的機車將我母親人車撞飛.對方輕傷.我母親重傷入加護病房.事發當天至今對方未來探望及關心.家人有打電話給撞人小姐.但她還是不理.所以.我們有告她重傷罪.但經調解還是沒成立.對方也申請行車鑑定.但報告出來呈現雙方致詞不一.無法鑑定.但我們有調閱監視影帶.對方明顯闖紅燈.因為.待轉區車都停止狀態.只是.標誌未拍到.但結果無法分悉.現對方反告我們過失傷害.當時她也有送急診沒錯.但當天她就出院.何況.是她撞我母親而非我母親撞她的.現在告我們.我們該如何.母親傷勢嚴重.勸反被她告.真的.我們很無助.謝謝律師的回答及幫忙.謝謝~麻煩您們.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酒駕執行公務撞傷民眾重傷 (並疑似教唆偽證)
事由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於101/01/19日 約下午5點半多 .公務執勤中酒醉駕駛垃圾車 , 由東往西經過中正東路1-1號冠盛超市 , 適逢我母親剛從超市購物出來 , 結果撞倒我母親正牽腳踏車並輾壓我母親左手臂及手掌 , 而且據我母親口述及醫生判斷 : 傷口部分有重複輾壓情形 造成我母親左手臂嚴重受傷 , 原先醫生判定左手無名指及中指需截肢 , 經過醫院開刀搶救後暫時保住
我方正式控告 :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酒後(經測定0.3X-正確數字依承辦員警為主)駕駛垃圾車並執行公務:造成我母親嚴重傷害 , 我方依法提出重傷害及蓄意殺人(為何明知撞到人 未下車查看 還蓄意倒車重複輾壓?) 大村鄉公所清潔隊員 黃升彥 直屬主管 : 為何在黃員酒後仍准許其執行公務 , 駕駛垃圾車 ? 督導不周 需附連帶責任 以上2名我方依法將提出民事及刑事賠償責任 並申請假扣押處分 ( 請法官裁定是否有惡意脫產行為 )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晚證人與肇事者父親偕同出現 至員林交通隊作筆錄 : 所提出之事情與我母親所述完全不一致 , 而且證人當天亦有酒味 ,當日員警亦同意其作筆錄,我方合理懷疑證人與被告父親有串證之虞(請求調閱當日證人與被告父親進入分局之錄影帶),我方亦要求證人作證時接受測謊 。(01/21我方已請村上派出所蔡員警調閱並錄製冠盛超市當天事發之錄影帶 詳細情形完全與證人所述不一致 請法官裁示 ) 如偽證罪成立 請求法官裁量 教唆偽證罪及 證人之偽證罪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 : 我方申請國家賠償 民事賠償部份 : 依女性平均壽命82歲計算 我母親生日(29/08/22) 72歲7個月又3天 1天1000元 (精神賠償 復健 及照顧費用) 共計9年4個月又27天 =3432天共 腳踏車損害 2800元 家屬照顧致停業損失 5000*15天共75000 共 3509800元整 問題:如果申請假扣押 但是抵押金為索賠金的1/3 如果我付不起的話 萬一對方脫產了怎辦?
(1).我可以向法院 申請”惡意脫產嗎”?訴訟時間大概多久?成功率大嗎?
(2).如果對方名下已無財產 我可以追溯到其父母 妻子 或是子女嗎
(3).我可以申請 ”強制執行”對方日後的財產嗎?追溯期可以多久呢
( 4 ) . 請問假扣押申請的時機點 及申請方式
( 5 ) . 我有當日發生時的錄影存證 (完全跟對方及證人所述完全不同 : 他們說我媽是從斜坡 急速下滑跌倒 自己被他們的車輾過 但事實上 : 是我母親牽著腳踏車 下小斜坡 要轉彎時被加速的垃圾車右前輪輾過 然後再倒車輾過 請問我以上的勝算有多少?



1.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關於閱卷的規定是:「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所以如果刑事案件,係要辯護人方可調閱,如果是被告的話,就要依上面規定處理。而且法條是規定「審判中」,如果是已定讞之案件,除非要以將提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申請,法院基本上不一定會核准。
2.而閱卷的聲請機關,基本上是在案件最後機關:如果有執行的,向執行檢察署聲請,如果沒有執行的,向最後判決確定的事實審法院聲請(如果是最高法院的案子,沒有執行,通常會回到第二審由其作保存,但是也有些案件因為要通知原告發或告訴單位,會發交第一審法院或檢察署,所以閱不到時,可問一下卷宗會在哪裡,然後再去聲請)。不過就如同樓上大律師回答的,一般而言還是要委任律師辦理,會比較妥當些。

100/1/19 於大潤發鳳山店購買HTC 野火機搭配中華電信門號,預繳19000通話費,手機0元的方案。由於我要在101/2/12出國至澳洲一年,於100/12/31詢問手機解約相關事宜,才發現當時通訊行(協訊)於中華電信登錄的資料為I-Phone專用方案。於101/01/09調閱中華電信資料,其中兩張申請書共需本人簽章五處,五處只有一處為本人字樣,其餘皆代簽,印章也是該通訊行私自刻印。於賣場申辦當時只繳交雙證件正本,未通知我需要印章,也未讓我簽屬代辦同意書。這樣是否構成偽造文書?可否要求解約,解約金由通訊行支付?消基會建議我先寄出存證信函分別給中華電信與通訊行。而通訊行部分也請服務人員向上反應,目前尚未得到任何回應。


律師你好:
我有一件詐欺案,我是告訴人(原告),後來被告刑事宣判無罪,我提獨立民事起訴,在檢查官偵查書有提供證據跟起訴書證實被告即時沒有故意,也有過失侵權行為。
然而因為小弟經驗不足,一審無法「以實質說」判我敗訴(只附起訴書跟刑事判決書),以為獨立民事法官會依檢察官的起訴書去調資料,後來才知道刑、民事是獨立的,請教了法扶會律師後,我在後來的二審上訴理由內容,有寫到請求二審法院調閱偵查卷,重點來了:
一、那我到時後怎麼知道二審法院有調檢察官的偵查卷過來??
二、如果二審法院確定調卷後,我還要提閱卷申請嗎??還是法官會直接看內容??
三、即時我調卷呈上去也是原來偵查卷內容的話,還要寫準備狀再呈一次嗎?
我明明會贏的案子,很怕又因為一審的原因,又判我輸掉~~所以我要很確定是不是二審法院調卷過來後,我還要寫閱卷申請跟再寫一份準備狀才能證明我有提證據???


下游廠商老闆來公司表示先前欠的呆帳貨款以現金交給公司一個男生(指我本人且辦公室也只有我跟老闆是男的)且廠商還說當時辦公室只有我一個人在場所以把錢交給我! 可是我跟本沒代收錢也不可能會去碰錢有關的事因為從小爸媽就交代非我職務上的工作不要隨意經手或代收有關錢這方面的事我牢牢謹記, 老闆也問廠商是哪一天來付尾款並交給我的, 廠商老闆表示不記得確切時間了只說現金已付給我且當時辦公室只有一個男生那就是我本人! 我問老闆廠商該付的金額為多少?老板回我約一萬多塊! 我傻了因為我根本連一千塊錢都不會去碰的更何況是一萬多塊!大家都用一樣眼光盯著我看不知是為我報區還是訝異疑惑讓我很受傷因為我根本就沒收過任何錢!
我跟廠商說若真的有付錢麻煩告知時間日期我可要求調閱公司監視器還原當時裝況!但廠商說不太記得時間點了總之有把錢交我本人! 這擺明是當眾誣賴我啊! 我從任職以來到現在從沒收過任何廠商委託代收的錢!這是我一直以來都時時警惕自己的基本自保原則.
我是否可致電過去錄下交談內容明確錄下對方表明錢是說收的等對話然後向廠商老闆提出誣告及精神名譽賠償? 我真的好受傷被汙衊和同事異樣眼光看我,我真的是清白的...

下游廠商老闆來公司表示先前欠的呆帳貨款以現金交給公司一個男生(指我本人且辦公室也只有我跟老闆是男的)且廠商還說當時辦公室只有我一個人在場所以把錢交給我! 可是我跟本沒代收錢也不可能會去碰錢有關的事因為從小爸媽就交代非我職務上的工作不要隨意經手或代收有關錢這方面的事我牢牢謹記, 老闆也問廠商是哪一天來付尾款並交給我的, 廠商老闆表示不記得確切時間了只說現金已付給我且當時辦公室只有一個男生那就是我本人! 我問老闆廠商該付的金額為多少?老板回我約一萬多塊! 我傻了因為我根本連一千塊錢都不會去碰的更何況是一萬多塊!大家都用一樣眼光盯著我看不知是為我報區還是訝異疑惑讓我很受傷因為我根本就沒收過任何錢!
我跟廠商說若真的有付錢麻煩告知時間日期我可要求調閱公司監視器還原當時裝況!但廠商說不太記得時間點了總之有把錢交我本人! 這擺明是當眾誣賴我啊! 我從任職以來到現在從沒收過任何廠商委託代收的錢!這是我一直以來都時時警惕自己的基本自保原則.
我是否可致電過去錄下交談內容明確錄下對方表明錢是說收的等對話然後向廠商老闆提出誣告及精神名譽賠償? 我真的好受傷被汙衊和同事異樣眼光看我,我真的是清白的...

陳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某家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因疏失造成客人的燙傷,現在客人要對我朋友提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如答辯書及判決處刑書所載:我朋友(以下簡稱A),A任職於某連鎖火鍋店的內場人員,該店以加盟之方式,以「鍋加鍋」對外營業,因正值開幕期間,人手不足,應雇主要求,暫時負責外場工作為期2個禮拜,實習外場僅2天的時間。當晚,因坐位已滿,B女等四位友人見有4人之座位,未經店員帶位,自行入座,並均點用一鍋一燒餐點。A本應注意堅持一人一座,不能擠桌,以免發生危險,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果因桌面擁擠,空間不足,該份餐點遂翻落在B女生上,致B女受有左手,左右大腿之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事後A向雇主調閱當晚的監視錄影帶,但雇主卻告知錄影帶已被洗掉,導致A無當晚事發的證據。A雖受有「鍋加鍋」的完整訓練,但其所受訓練乃強調內場人員工作內容,外場僅受訓兩天,且於A實習時「鍋加鍋」的指導人員並未告知本人不能讓5人坐4人的座位;再者,A在外場教育訓練期間所學到的是,幫客人帶位應由櫃台負責,而A所負責的外場工作是上菜、收桌。
(所犯條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承上述,我朋友收到傳票下禮拜要出庭(備註:先進行調解,完畢後再於法庭開庭),該怎麼處理?像類似案件能和解嗎?不和解的話,我朋友是不是會被抓去關?雇主把責任撇清,是不是因此就不用負責了,如要賠償,能否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另外,被害人僅對我朋友提出刑事訴訟未附載民事,也沒有?雇主,是否雇主就能置身世外
麻煩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小弟十月下旬開車在小巷弄內
因對面有來車準備會車時,看到前方有老人
於是停下確認老人已經走到路邊後
接著開始緩緩往前,此時老人疑似重心不穩
往我後照鏡靠過來碰到我後照鏡,老人往後倒
頭部有碰到地上頭部受傷!當下打119 後續的部分
由於當時救護人員問那位老人 為何會跌倒
那位老人回答:[我車子很靠近她 然後碰到我的車就跌倒]
所以當時直覺是老人跌倒,剛好跌在我車上 (所以沒有報案)
所以我開車跟著救護車,到醫院看老人無大礙,醫護人員說沒我的事了,我也就離開了
後續家屬有去調閱監視器,到警局備案一口咬定是我撞到對方,
警察跟我聯絡跟我看完了監視畫面後,警察是說人家都受傷了 建議我跟對方連絡 和解了事
隔天一早主動打電話跟家屬聯絡,表示願意負起道義上的責任(醫藥費之類的)
對方因工作再忙 所以說晚上他打給我再談,晚上等到11點對方沒打來 我打過去
對方家屬說太累忘記打了,並且說改天再處理,等他有空要談的前一天會跟我聯絡
等了十幾天..昨天突然接到警察電話說家屬堅持要告我過失傷害..
說我對老人家不聞不問..
附上影片..請注意16秒的地方..老人重心不穩往我後照鏡靠過來
http://www.youtube.com/watch?v=c8b1b6Y8AVM&feature=autoplay&list=ULc8b1b6Y8AVM&lf=mfu_in_order&playnext=35
想請問各位版上對此事件有何看法?
還有做筆錄要注意什麼事情呢?
保險公司是表示等我先做完筆錄後續他們會接手
並不是不願意負責任 只是如果錯的不是我 要我承認是我的過失 很難吞下這口氣..
謝謝




本人於網路上購買筆電,但遭到詐騙,經過一番波折,該帳戶使用人(甲)卻遭不起訴處分~
甲宣稱自己的金融卡遭到詐騙集團使用,且一發現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遺失,便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
檢察官不起訴(幫助詐欺及洗錢防治法第九條)的原因如下:
1.此帳戶甲從去年7月份後就沒使用,且一發現遺失立即辦理掛失,
成功阻止第四位受害者的錢轉出~
2.甲個人存款超過30萬,故沒有必要出借或出賣帳戶~
3.甲沒有前科及警示帳戶~
4.甲的存摺及印鑑章皆為甲所有,與一般販賣帳戶之行為顯然不同~
我的疑問:
1.該銀行戶頭共詐騙四人,我為第三位被害人,且四位被害者皆為3/1當天轉帳,而且都在不同拍賣網上受害,但甲卻這麼剛好在3/1晚上十一點多發現半年多未使用的金融卡遺失,且主動提出掛失~
由於甲主動告知遺失,所以甲沒有涉嫌幫助詐欺之嫌?
2.甲將金融卡與書寫密碼的紙條放在一起,但卻遺失,遭到他人不法使用,
難道甲不需要負些責任嗎?
4.銀行還款順序是否有瑕疵?因本人第一次去電,銀行告知該款項並未轉出,爾後又說只能領回兩萬,然而最後只有拿回三千,金額差異實在太大~另外,銀行還款是否應該按照比例歸還呢?不知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供依循?
5.既然不法所得被轉走,難道不能向銀行調閱監視器畫面嗎?(還是我這想法太天真?)
再懇請解答了,非常謝謝您!


近日開車與一台機車擦撞,機車女騎士倒地膝蓋及腳指擦傷(機車受損輕微,因為雙方
速度慢),當時馬上報警,管區警察沒多久到場管制。結果在管制五分鐘後,
有另一車衝撞倒地的機車,警察也沒留下他,就給他駛離了(後來接手的交通隊說
管區警察明顯失職,管制都沒管制好,而且其他車輛都慢速駛過至少五分鐘)。
在筆錄上已載明此點,對方也有去調監視器,當車牌號碼不清楚。
--------------------------
目前已經辦強制險出險並交由保險公司去交涉,
但由於對方機車為十幾年老車,保險公司車殼部分(11000)願意陪償,
但車骨部分(8000),保險公司認為車子太舊,不賠償,
加上真正把車撞壞的是那台冒失鬼,所以覺得那台車亦需負責。
對方覺得如果還要去找那台車,這樣太複雜,希望我全賠,
不然就要告我刑事過失傷害及民事賠償。
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1)由於我的車並沒擦撞衝撞痕跡,保險公司認為我並不是主要傷車之人,
雖我是造成車倒主因,加上機車很舊,實在沒理由全賠。
而且人傷部分,強制險人險部分會賠無爭議,在這樣情況下,
如果對方提告,到時和解,是否會賠償更多?
(2)對方一直說她(一位女士)是騎那台車往返北投及桃園機場上班(很扯),
現在機車待修及有傷(很小面積擦傷),所以都得搭計程車,一天來回1600,
請問這部分到時是會包在意外險財險賠償部分嗎?
(3)刑事過失如果判決確認,不管由沒有和解,即使判輕刑可折抵現金賠償,
這樣會有案底紀錄嗎?
其實有意好好談和解,但對方一直打電話來要求全賠,一下子要叫水果報來報,
不然就是要提告,擺明要坑人,我是不是表明就依保險公司所建議賠償,
其他隨便他要不要告?另外對方一直說有調閱監視器,證實我們是由後衝撞,
但其實是擦撞,我車子前面根本無傷,怎麼衝撞?保險公司是否會依此也去查證?
幾個問題麻煩大家了,謝謝~~~


今天發生的事,我跟同事一起去吃飯當時我同事已經先到在對面餐館看著我待轉要轉進去餐館,我那時騎車停在路邊,準備待轉穿越單黃線雙向車道的餐館吃飯,而我後面也停了一台路邊停車停在黃線的休旅車,當我覺得雙向都沒有來車時準備起步穿越單黃線,這時左側突然來了一台機車從我左前車頭撞上,他撞到我之後我車倒了,他也因為撞到我的車而連車帶人滑到前方去。
因為當下有看到他騎機車講手機,而我站在正對面的同事也剛好看到整個過程,不過報案時,我想請我同事當第三人證,不過交通警察卻說因為我認識我同事,所以不能夠當第三人證,請問這樣合理嗎?當下只有我同事看的最清楚了~
當下我有跟警察提醒說對方疑似講手機騎車,對方的手機也因為碰撞時被飛了出去,不過警察在拍照時並沒有把手機拍進去,因為那時警察已經先撿起來給對方打電話連絡家人,請問這樣會對案情有影響嗎?事後應該可以調閱當時的通話明細吧!?交通警察還跟我說不是刑事案件沒辦法調閱通話明細,請問這樣對嗎?
還有,當下我也有要求調閱路口監視器,不過交通警察跟我說如果沒有什麼重大傷亡或是牽扯到刑事案件,是沒辦法調閱公家的路口監視器,請問他這樣講是對的嗎?我要怎麼做才可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您好:
第一個問題: 您的同事如果有看到事發的經過,還是可以當證人的,法律並沒有對證人的資格作一定的限制。不過一定要據實陳述,不然會有偽證的問題喔。
第二個問題:如有你或對方有受傷時,有可能就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這樣就是刑事案件了。至於他騎機車時有沒有講手機,可以藉由傳訊證人或調閱前一個路口監視器的方式來證明,如果到地檢署去的時候,聲請調閱通連記錄也行,不過你也要證明那個通聯時間就事發生車禍的時間才行。
第三個問題:如果有一方去告對方傷害就是刑事問題了,另外,並不是只有刑事問題才需要調閱監視器。如果對方之後用民事跟你求償時,你如果要證明沒有過失或對方亦有過失的情況時,除了送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外,路口監視器記錄也是一樣重要的佐證喔。另外提醒你,監視器的內容通常保留一個月左右就會洗掉,如果是附近社區自己裝設的,保留的時間會更短,所以為了確保自己權益,一定要先去將監視器畫面留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這樣您瞭解了嗎?


事情大略經過,親戚在拍賣網站下標購物,但賣家後來以「買家問題太多」為由,態度惡劣地來電通知取消交易,親戚於是在拍賣網站給予賣家負評,未料賣家開始 攻擊親戚,憑空捏造手機通話中不實的談話,反過來誣指親戚不講理等情事(該賣家的抹黑言論都涉及「具體」的指控,並非抽象空談),並且語多諷刺,因為拍賣 網站評價是公開的,雖然只秀出id,但所有人都能看到,該賣家行為應該構成誹謗罪了吧?
以下請教,
1.但手機通話過程並無錄音,必須還原完整通話內容才能舉證對方構成誹謗,請問若要調閱通聯對話內容,是向電信警察或一般警局報案?需備妥什麼文件?
2.要控告對方誹謗的話,選擇報案的派出所,是以親戚?或賣家?或拍賣網站?的所在地為準?若以賣家所在地為準,因為不知賣家所在的確切地點,請問如何處理?
3.若要附帶民事求償,是報案的同時一併提出?還是進入檢察程序再提?
4.請問從親戚向警察單位報案到通知賣家,需多久時間?其實親戚並非堅持訴諸法律,但該賣家態度惡劣至極,除持續捏造不實談話進行抹黑,更有恃無恐刺激親戚告他,所以希望先由警察單位處理而非直接到法院按鈴控告,如能令賣家得知被告而道歉,親戚也願意私下和解。
以上問題敬請專家不吝指導,謝謝。

【侵權行為法律問題】4歲小孩肇事,父母親須負賠償責任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本人父親(以下簡稱楊先生)於8月5日上午騎機車在一巷道(6米寬)因一位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衝出,致楊先生緊急煞車而滑倒,滑倒後有碰撞到兒童腳踏 車(肇事車輛皆倒放於路中央),因此小孩也摔倒受皮肉傷(現已復原),而楊先生卻因頭部撞擊地面,在加護病房昏迷近20天後已轉入普通病房,現在仍無意識 (喊叫他可爭開眼睛,但已不認得家人,類似2~3歲小孩)。就這事件,本人有下列幾點想請教各位先進,祈請賜教,謝謝。1.放縱4歲小孩在家附近巷道(6 米寬) 騎兒童腳踏車,致騎機車楊先生緊急煞車而滑倒,監護人(小孩父母親)是否需負賠償責任。2.承上,倘有的話,其依循法律是(××法第××條)(註一)?
【解析】
按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謂為無行為能力(註二)。無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註 三);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註 四)。是本案中楊先生之受傷,若確係該4歲小朋友騎兒童腳踏車所引起,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註五)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註六)及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所定要件者(註七),除「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 賠償責任」外,其法定代理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此時是否有過失相抵之適用(註八),應予注意。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5年9月1日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放縱4歲小孩在馬路上騎兒童腳踏車肇事父母親需負賠償否?
註二:民法第13條第1項參照。
註 三: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497號判例:「上訴人之子甲年十六歲,侵占被上訴人款項時已有識別能力,上訴人為之法定代理人,又無民法第一百八 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免責事由,自應與其子甲就被上訴人之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參照。但監護權之行使暫時停止之一方,既無從對於未成年子女為監督,當然 不能令其就該未成年子女之侵權行為負責賠償(最高法院80年06月18日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最高法院87年08月28日87年台上字第2042號民 事判決、94年11月10日94年台上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四:民法第187條第1項、第2項參照。
註五: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最高法院39年08月22日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參照)。
註 六:其要件為「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之不法行為」(最高法院49年11月24日台上字第2323號判例、54年06月24日台上字第1523號判例參照)、 「被害人須有權利遭受侵害」(最高法院48年05月21日台上字第680號判例參照)、「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須具有相當因果關 係」(最高法院48年04月16日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參照)等。
註七:此與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不同者有二,一為非財產上之損害,二為須情節重大。
註 八:最高法院86年01月31日86年台上字第341號民事判決:「其次,過失相抵,係指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而言。亦即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與 加害人之加害行為共同成立同一損害,或加害行為之損害發生後,因被害人之過失行為,致其損害擴大,是必被害人有過失,方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本件車禍依 陳俊霖所稱係許竣泰機車先被其他機車撞到,再為伊撞及(見原審卷一○七頁),則許竣泰就其機車被不明機車撞倒後再被陳俊霖撞及,是否與有過失,原審並未調 查審認,僅漫謂系爭車禍之發生,陳俊霖應負擔二分之一過失責任,依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核減其賠償金額二分之一云云,尚嫌疏略。末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 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其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之存在。本件原審既認定許竣泰機車與不明機車相撞倒地,始被陳俊霖之機車撞及,陳 俊霖復抗辯伊僅撞及許竣泰之機車(見一審卷六四頁),倘屬真實,則許俊泰身體所受之傷害與陳俊霖之責任原因事實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值推敲。此與許竣 泰得否請求賠償攸關,原審未遑調查說明,遽以上開情詞,命陳俊霖等三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亦嫌速斷。兩造上訴論旨,各自指摘原判決關於其不利部分為不當,求 予廢棄,均非無理由。」、84年11月16日84年台上字第2690號民事判決:「原審以:上訴人張登欽於前揭時、地,以樹枝射傷被上訴人左眼,致其左眼 球破裂併角膜鞏膜破裂、水晶體脫出、眼球萎縮,已無光覺之事實,有彰化基督教醫院及高雄醫學院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可稽,且上訴人張登欽於警 訊時已承認其事,業經調閱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兒訓字第八號少年事件卷宗查明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查上訴人張登欽係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出生,至行 為時,已滿七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上訴人張永進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戶籍登記簿謄本可考。上訴人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資以證明張登欽於行為時無識別能力,則依 一般情形,以滿七歲兒童之識別能力,應知以樹枝射人眼部足以傷人眼睛,乃張登欽竟疏於注意,致射傷被上訴人之左眼,自有過失。上訴人張永進辯稱:依上開少 年事件卷內觀護人之報告記載,伊平日對張登欽之管教甚嚴,並未疏懈,已盡監督之責等語,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免負賠償責任云云,惟查上開報告, 係觀護人依其訪視所得資料,就上訴人張登欽之身心、家庭及社會背景予以綜合分析,並不涉及具體事件之法定代理人有無監督疏懈之責任歸屬,尚難作為張永進免 負賠償責任之依據。張永進既不能就其監督並未疏懈負舉證責任,且未能證明樹枝係被上訴人所帶及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有何過失責任,自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 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與張登欽負連帶賠償責任。……惟按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所謂之代理人,應包括法定代理人在內,該條可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 過失之規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時,損害賠償權利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過失,可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查上訴人於事實審辯 稱:被上訴人年僅五歲,其法定代理人負有監護教導之責,竟任令其與鄰居小孩為具有危險性之遊戲,以致誤傷其左眼,足見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對於損害之發 生,為與有過失,伊得主張過失相抵云云(見一審卷一三頁、三四頁,二審卷三八頁),自屬重要之防禦方法,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何以不足採取之意 見,亦未減免上訴人之賠償金額,顯有疏略。上訴論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等契約法。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保障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大陸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等系列文章。
7.整理中,尚有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50問1-3及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他們是過客,妳則是我千萬年的唯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