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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誼婚配公司之契約,於審閱期內告知解約,是否可要求其全額退費

  •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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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29 15:08 
  • 文章人氣:6317
  • 個人積分:2
  • 本人於日前(12/27)於板橋一聯誼性質之公司(O加O有限公司)簽署一份合約書,合約內容係自107年12月27日起往後一年,該公司為本人提供一系列:一、建檔媒合服務

    1.建立學員資料(含更新服務) 2.完整記錄學員擇偶條件 3.依擇友條件媒合到適合雙方或單方推薦進行邀約 4.媒合引薦成功安排時間及場地

    二、兩性顧問諮詢服務

    1.提供戀愛諮詢 2.約會後實況分析 3.Line隨時諮詢

    三、個人特質性向分析

    1.個人特質分析 2.精準分析個人優勢及缺點 3.透過面談協助學員了解自我

    合約之定價共計新台幣42,000

    {第六條}乙方得於簽訂合約日起審閱期三日內將契約撤回,甲方應將乙方所繳款項退還,但如有發生第七條任一情形則按照第七條辦理。

    {第七條}如以發生服務使用(以服務啟動申請書為憑證)或活動報名超過審閱期三日則須扣除已啟動之服務項目金額(以本合約記載之服務價目表之金額計算)加上本合約總價20%之違約金。

    本人於今早(12/29)以通訊軟體告知當時接待我之人員本人將撤銷契約,內容入下:

    不好意思,前日(107年12月27日)簽約時由於時間較為急迫,對於合約內容沒有深入了解,但經敝人這兩天思考過後,由於今年度在生涯及工作上另有其他規劃,發現貴公司所提供之服務不能滿足於我個人之需求;而合約上寫明簽約後三日內仍可以單方面之意思表示進行撤銷,故已於稍早前請銀行取消本筆消費NTD42,000,並通過LINE向您告知撤銷契約之表示。

    本案雖合約之服務價目表寫明第一項包含建立學員資料及記錄學員擇偶條件等…,價格共NTD6,000,但於當日提供此兩款服務時並無告知金額,於簽約當下方能得知此兩款服務之金額,個人認為貴司從業人員實有誤導消費者之情事。

    個人對於貴司兩位從業人員下午至晚上提供約兩小時的服務時間亦表認同,經上網查詢資料,其他類似之交友聯誼產業若提供以上兩款服務之價格約為一次NTD500至NTD1,000,故當日貴司兩位從業人員提供之服務,個人認為酌收部分費用係屬合理,因此若貴司在日後退款時須扣除此兩款服務之金額,麻煩請先行告知本人並讓本人判斷是否合理。

    日後之退款總額NTD42,000,若有扣除之金額未與本人商討並獲本人同意或者有扣除20%之違約金之情事,本人將會向消保會提出申訴。

    以上還請貴司從業人員知悉,謝謝。

    稍後即接到該公司法務電話告知

    一、我所發出之內容其中有些字句為不實之指控,未來也可對我寄發存證信函,若是對方不論經過調解庭或是法院判決,若最後結果係有利於對方,後果係由我本人自行承擔。

    二、我在訊息中所認定對於簽約當日所提供之兩款服務(1.建立學員資料及2.記錄學員擇偶條件)之定價應為新台幣500至1,000較為合理,對方也依據契約自由原則反駁。

    三、其實當日對方還有提供個人特質性向分析之服務,但我於向對方從業人員告知時並無注意到此項服務,而此項服務至少就提供了1.個人特質分析 2.精準分析個人優勢及缺點 這兩款服務。

    對方公司約我明日上午至其辦公室洽談解約事宜,如上述之情形,有幾點疑義想在板上詢問:

    1.即使我已在三天日通過通訊軟體向對方告知解除契約,依據合約條款之解釋,最糟糕之情況是否為解除契約後對方可主張當日簽約時即提供之約新台幣16,000扣除不退還與我本人,(本人確實係在簽約後才注意到該項服務之金額,但當日既沒錄影亦無錄音,完全無任何事項可佐證本人於當下不知悉服務範圍金額)。

    2.我發出之訊息為撤銷契約,對方後續是否可主張撤銷為單方面之意思表示而不予承認。

    3.若明日洽談後覺得退費金額不符合本人之預期,是否向消費者保護協會申訴是最適當之管道。

    4.對於類似案例是否有其他建議。

    再麻煩版上各路專業高手回覆,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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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2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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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1、您可主張解除契約,對方可能會沒收您已付之訂金作為賠償。

     

    2、可向消保官申訴並進行消費爭議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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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29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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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同意前結論。
    二、04-2211-7000、0911-368-561、公理律師事務所。
    三、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23期結業,經濟部金融人員訓練所結業、乙等推事(法官)檢察官特考及格、乙等公務員高等考試金融及格、乙等調查員(查核員)特考筆試及格、公務員普通考試及格、乙等軍法官(軍法官、軍事檢察官)特考及格。第一商業銀行、台北市公共汽車管理處。台灣澎湖、台東、花蓮、宜蘭、彰化地檢署、板橋(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預備軍官26期結業。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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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29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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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843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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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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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29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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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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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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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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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0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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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一、你可以向消保官申訴,要求消保官進行消費爭議調解

     

    ◆您的法律問題我們感同深受,我們將竭盡所能協助您圓滿解決您所面臨困境。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歡迎加入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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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2-31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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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除非契約有約定得以通訊軟體簡訊為撤回。

    二、不然,曾有法官認為以通訊軟體為意思表示並非合法送達的。

    三、建議你補個存證信函將已經依通訊軟體撤回之意再次傳達。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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