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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無身分證離婚財產分配?

  • 獨立奮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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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10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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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大陸籍配偶,結婚以來,因為大陸有公司不願放棄大陸國籍,故一直沒辦台灣身分證,每次住台灣最多1-2個月就回大陸,若要離婚的話,她能分配台灣財產嗎?現金或不動產呢?謝謝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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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10 23:33 最後編輯日期:108-02-10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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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兩岸關係條例第54條:「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故雙方於台灣地區之財產,係適用台灣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你好!! 你的情形若雙方在台灣有婚後財產,對岸配偶依法也有權利請求分配。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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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1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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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在台灣地區的財產,仍可依台灣法律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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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11 08:11 最後編輯日期:108-02-11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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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結婚,其夫妻財產制,依該地區之規定。但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2. 當您遇到複雜、難解的法律問題,感到徬徨無助、茫然不知所措時,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0982-100565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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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11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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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配偶雖未取得台灣國籍,惟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其身分仍會依據台灣法律受有保障;按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是倘您要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需有上開法定規範事由,法院方會裁判離婚,惟您並無說明所要離婚事項,是無法予您較詳細說明;再按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第 1055-1 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擔任部分目前實務上均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需審視父母親各方面包括經濟、支持系統等等因素衡量,且會請家調官或社工介入調查,您可以提出對您有利證據爭取,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為之;最後按第1030-1條: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剩餘財產部分倘您婚後財產較對方少,您亦可請求,惟對於繼承或無償取得(贈與)部分係無法計算在剩餘財產分配,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橋頭、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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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2-11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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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考慮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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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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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01-13 17:49 最後編輯日期:111-01-13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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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大陸籍配偶,結婚以來,因為大陸有公司不願放棄大陸國籍,故一直沒辦台灣身分證,每次住台灣最多1-2 ... (恕刪)

    我也想請教律師們,如果這個大陸配偶整天游手好閒只顧消費,花老公婚前的房產貸款融資和婚後的薪水,在台灣也沒有工作繳稅。之後老公用婚前房屋增貸買房,轉換新房但依樣背債,這樣要怎麼分? 且離婚前已知有以上的房產但離婚兩年的前一天又故意提告要求分配,可以向法官主張對方已知超過兩年嗎無權利嗎?。 還有汽車的使用者、保管者及用婚前房產融資購買都是先生,這樣婚後要怎麼算? 車子會折舊,分配的價比較便宜,該怎麼主張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