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網路販售
- 雅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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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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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由於本人目前從事網拍兼職,單純買進賣出賺取微薄利潤,但是在台灣的嚴格法律下,感覺不管賣什麼都會侵犯商標或遭有心人士檢舉,心中有許多困惑想尋求解答。
問題1. 販售的美妝商品是跟台灣的小批發商拿貨,但發現廠商的東西少數有中文標籤,但大部分都是沒有中文標籤的,這樣算是平行輸入嗎? 有侵權或是其他延伸的問題嗎?
問題2.想從淘寶買一些卡通的日用品來賣可以嗎?是不是沒有授權貼紙的迪士尼卡通商品,都是不能販售的,但網路上有無數人都在販售,有些賣家生意還超好,為什麼都不會被告
問題3.如果自己未來架設『不公開平台』販售平輸等商品,只有核准的會員才能購買,這樣合法嗎?
問題4.被檢舉觸犯商標的賣家,他的供貨源頭也會被連帶訴告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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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2-20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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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商標法第39條: 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前項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授權登記後,商標權移轉者,其授權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非專屬授權登記後,商標權人再為專屬授權登記者,在先之非專屬授權登記不受影響。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排除商標權人及第三人使用註冊商標。
商標權受侵害時,於專屬授權範圍內,專屬被授權人得以自己名義行使權利。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40 條:專屬被授權人得於被授權範圍內,再授權他人使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非專屬被授權人非經商標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同意,不得再授權他人使用。
再授權,非經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68條: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69 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70 條: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是倘您未經原廠授權,而販賣商品,可能會有違反上開商標法之規定,倘原廠並無註冊商標權,您亦可能會有違法著作權或專利法之規定;至於就美妝品部分,您亦可能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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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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