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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初犯

  • 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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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2 18:33 
  • 文章人氣:1831
  • 個人積分:2
  • 你好,我在3/12因持有二級毒品被警察先生帶回並移送地檢署,事後以一萬元交保,因為這是我第一次因毒品事件被警察帶回,我自己也知道當下只有坦誠配合才不會給警方對自己有不好的印象,而在製作筆錄時,幫我做筆錄的那位警察大哥也盡可能的幫我,但在移送前又做了第二次筆錄,其中有增加了轉移的字樣,我當時和朋友一起使用,並沒有買賣或用其他的任何方式為代價,這樣我會面臨到什麼樣的刑責?我不希望這件案件影響到工作和家庭,我該怎麼辦?我不想再讓爸媽和家人對我失望,而工作上不想失去升遷的機會,我該怎麼辦?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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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2 19:00 最後編輯日期:108-03-2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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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問題,應盡速附理由具狀至法院爭取緩起訴以及在外戒癮處分以免因吸食毒品遭送強制勒戒,同時必須清楚供出毒品上游來源才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以免被判有期徒刑。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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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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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第 11 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17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是就治有及轉讓部分,倘您有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是可以減輕或減免其刑,此部分倘您要爭取緩起訴或緩刑需在偵審中均自白,且供出上游並因而查獲,方有二次減刑之機會,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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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2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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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0178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52號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之後會有勒戒問題,應看能否爭取戒隱治療,另移轉要看是那一方移轉,此部分會有刑事責任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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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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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第一次施用毒品被查獲,檢察官會依法將您送觀察勒戒,為期約40天左右。

     

    2、若您不想觀察勒戒影響工作生活,應在事發後2周內委任律師提出答辯狀,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機會,以在外就醫的方式取代勒戒。

     

    詳情請與本所預約會面諮詢時間,以利提供您完整之協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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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3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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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當您在法律上遇到複雜、難解的問題,感到徬徨無助、茫然不知所措時,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2.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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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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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仔細、確實地蒐集、留存好!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

    建議您可以與我約一個時間見面討論、讓我處理及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便作出正確、對您有利的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聯絡!

    方便的話,可以把資料提供給我過濾、判斷。

    ~相關後續,可以與我聯絡之後一併討論~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接受諮詢,不會收費,這一點請您放心!)

    E-Mail:  a121218@ms19.hinet.net

    手機: 0983-016-238 (中華電信)

    LINE ID: a121218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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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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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閣下若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二項規定施用毒品,請在地檢署檢察官尚未聲請法官裁定【觀察勒戒】之前,速遞狀請求檢察官准許【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2. 為確保自身應有的基本權益,若需協助,請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請加入LINE ID (AK6789336)搜尋設為好友,本所緣就現階段法院各項的實際判決案例等相關法律資訊以及律師歷年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與您分享,提供協助解決您當前所面臨的困境與問題。
    3. 本所服務縣市:宜蘭、基隆、台北、士林、新北市、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橋頭、屏東、台東、花蓮、澎湖。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事務所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俊鑫律師/所長 (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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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4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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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6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line:lawyer660129 設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

    壹、檢察官會調查毒品來源是誰,然後會問這個毒品是誰買的。如果毒品是你買的然後你分給別人吃的話就會有轉讓毒品的問題。

    貳、施用毒品的部分建議你具狀跟檢察官聲請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參、建議你趁現在還記得的時候,把你做過的筆錄先寫下來,然後約時間來事務所談一下。

    肆、關於戒癮治療部分之其他建議:

    一、先約來律師事務所洽談。

    二、由律師幫你代撰刑事聲請附戒癮治療緩起訴狀。

    三、一般來說驗尿大概是二十日,時間不多,建議儘速處理。

    四、在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之前遞狀。

    五、緩起訴的話,要承認有施用毒品才會有機會;如果你一直強調警方釣魚的話,檢察官也是可以不給你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六、我有寫一些文章可以供你參考:

    (一)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1442326-施用毒品附戒癮治療緩起訴之研究

    (二)http://lawyer88.pixnet.net/blog/post/402737372-觀察勒戒與聲請戒癮治療之研究

    (三)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研究(二)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四)施用毒品三犯在何種情況下仍得聲請戒癮治療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五)經觀察勒戒裁定後抗告成功案例之研究  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著

    六之一,我摘要一些關於戒癮治療或觀察勒戒之勝訴裁定供你參考:

    (一)管轄問題:參考裁定:「是持有第二級毒品

      進而施用時,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地所屬法院均有管轄權。準此,聲請人聲請觀察、勒戒之法院轄區,若非被告之犯罪地(施用毒品案件即包含被告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之地點)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即應予裁定駁回。」

    (二)並未施用毒品:參考勝訴裁定:

    1、「而承上所述,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被告前揭否認犯罪所持之辯解縱無可取,仍不得據此逕予推認被告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2、「綜上,被告前揭尿液檢驗結果雖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惟尚無證據足以排除係因被告服用前揭含有鴉片酊(Opium Tincture)之止咳藥水所致,則自難憑此即遽認被告必有聲請意旨所指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

    3、以檢驗數值為據:「顯見在被告尚未提出其採尿前飲用甘草止咳水之說明前,依據被告尿液之檢驗數值,就已無法排除被告尿液檢驗結果呈現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於受檢前曾服用含可待因、嗎啡之藥品有關。

     

    (三)太晚收到公文或未收到公文(所以如果你住的地方沒有在戶籍地,

    一定要留能夠讓檢察官收到的地址及電話,以免檢察官誤會你而不給你附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參考勝訴裁定「綜上各節,檢察官定於107年11月15日下午3時10分傳喚被告到庭,被告若能遵期到庭將給予戒癮治療緩起訴之機會,而該傳票係於107年11月13日寄存送達於新莊分局頭前派出所,被告於107年11月18日合法期限內簽領時,已逾上開開庭日期,足認上開傳票尚未合法送達予被告,檢察官僅憑未合法送達被告之傳票即裁量令被告喪失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容有裁量瑕疵之違誤,從而,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不能以少年時期前科不准戒癮治療:

    參考勝訴裁定:

    「則自不能僅以少年時期之施用毒品前科即作為裁量被告成年後不適宜進行戒癮治療之事由。況被告於前開感化教育執行完畢後,至本案107 年5 月間再涉犯施用毒品,業已經過長達3 年之時間,並未經查獲有何施用毒品犯行,反足認被告經感化教育執行後有相當期間尚知謹言慎行,自無從憑此認定被告法遵循意識及自律性甚低。檢察官徒憑被告少年前科即裁量令被告喪失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機會,容有裁量瑕疵之違誤,亦未再次傳喚被告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從而,本案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遭脅迫施用毒品案

    「被告卻選擇這麼做,自不能排除被告是遭恐嚇取財及強迫施用毒品後,為了讓警方充分保存相關證據,才主動提供毒品予警方扣案之可能性。」

    (六)二犯不能觀察勒戒:

    參考裁定:「是被告於87年初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於88年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並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處罪刑確定後,再犯本案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依上開說明,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毋須再重新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程序。從而,首揭聲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七)超過三年未執行觀察勒戒:

    參考裁定:是以施用毒品者,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自應執行之日起經過三年未執行者,上開條例、執行法既均未設有特別規定,即應適用刑法第99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非經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許可,不得執行。又按刑法第99條之規定與刑罰時效之制度雖相近似,然其性質不同。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並不因時間之經過而歸諸消滅,惟在執行之際,須以先經法院許可之程序為條件。其准駁與否之標準,當以有無再予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為斷(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38號裁定亦同此意旨)。

    七、如果是已經被裁定觀察勒戒,那麼就會建議馬上寫刑事抗告暨聲請停止執行狀,因為抗告時間非常非常短,收到裁定要馬上處理。

    八、有一種說法是觀察勒戒裁定很難,其實如果有抓到原裁定瑕疵的地方然後證據足而狀紙寫得感人的話,還是有抗告成功的案例(例如:未合法送達觀察勒戒抗告成功案)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我們有多次妥善處理之經驗,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所長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事務所所長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一段一五二號七樓七○七室,中山捷運站二號出口直走到中山北路右轉薩莉亞樓上*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葉鞠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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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3-29 11:30 最後編輯日期:108-03-29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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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我在3/12因持有二級毒品被警察先生帶回並移送地檢署,事後以一萬元交保,因為這是我第一次 ... (恕刪)

    您已經不是單純持有或吸食的問題了

    顯然警方將您以轉讓毒品送辦

    刑事案件一定要有律師協助

    建議盡速委任律師辯護

     

    本所承辦案例參考

    吸毒被訴販毒,律師協助獲判無罪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13

     

    警察違法辦案,吸毒變販毒,律師助還清白 

    https://www.alicelaw.com.tw/cases_content.html?n=30

     

     

     

     

    歡迎電洽02-2705-7238或0979-52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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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除花東外 全國皆設有分所)  

     

     

     

    主持律師葉鞠萱律師經歷 

     


    • 90年律師高考及格

    • 台北律師公會消費者債務清理委員會委員
    • 行政院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律師
    • 台北市大安區、內湖區及文山區市民法律諮詢律師
    •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飛雁專案女性創業育成班講師
    • 國立台中技術學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專面授講師
    • 私立玄奘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及扶助律師(台北、新北及基隆分會)
    • 台灣高等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 台灣防暴聯盟義務律師 
    • 大通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 信賴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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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院法官助理
    •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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