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簽屬自願離職切結書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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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7 22:44 最後編輯日期:108-04-07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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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雇主未依本條例之規定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自勞工離職時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
若高薪低報,短少提繳退休金,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其他部分違反勞工法令,導致受有損害,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自願離職無法請求資遣費。
"不得要求任何補償"要看你們在簽署自願離職同意書是否有討論到補償是針對那些部分,以及自願離職同意書之記載而定。
雇主若違反相關法令,仍然可以向勞工局檢舉,查證屬實會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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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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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7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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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自願離職書,代表的是勞工無法請求資遣費、非自願離職書,也代表雇主確實跟勞工已經終止僱傭契約,除非勞工當時是被詐欺、脅迫而簽自願。不過除此之外,不代表雇主有其他違法地方,就沒有法律責任,更不代表不能向僱主追討應有權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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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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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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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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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4-08 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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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的情況是這樣:
公司108年4月3日已經去勞工局跟前員工調解(之前員工被電話告知不適任,公司認為只是希望其改善或調整工作態度,但員工認知是公司已說不適任,所以是叫他離開的意思,雙方變成字願離職與非自願離職認知上的不同而鬧上勞資,加上公司自他進公司未給他加勞健保)所以調解結果是公司要賠償勞方。
但也因此這件事剛落幕,在離開勞工局時有許多律師遞名片說已後公司可委託法律顧問解決這種事(過去公司都沒有)。
剛好我在4月6日去公司領薪水(他們是發現金)因為在3月28號我已致電說我想離職,老闆說到公司在說,之後一直慰留說希望我至少做到5月底,當時我已拒絕並告知最多做到4月,但確切日期我要再考慮,老闆說好,而後我4月5日又再次打電話告知老闆我就做到今天(4月5日)因為那天休假,老闆也同意,所以我在4月6日去辦理離職,但在離職前因為發生前原工投訴之事,所以我已做好可能會被要求簽署任何文件才能離職的心理準備,果不其然,離職當日我先到公司跟新請來接替我的新同事做交接並再次說明此工作的流程跟如何做或比較順手(我的職務是公司品檢員)跟新同事交接完我就要跟老闆領薪水(因為我到公司主管說他現在在忙,叫我等她,所以我才先去收拾自身的私人物品,後來我尋問主管可否方便領薪水了,老闆跟主管兩人把我帶到樓上我們放置商品的倉庫那與我對話,一直尋問我是否跟前員工去投訴的事情有關,講了整整兩小時有,後來因為其他員工都已開始下班,時間也晚了,所以在我領薪水時主管拿了一張自願離職切結書,他也說這是勞工局說離職一定要簽屬的文件(過去員工離職都沒有簽署任何東西)後來我細看了文件,內容就是:{<自願離職切結書>XXX先生\女士受雇擔任品檢工作乙職,因事於民國108年4月5日自願離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償。(3/28與4/5來電告知自願離職,於4/6下午5點左右過來請領108年3月薪資,另4/1~4/5薪資公司會結算匯至其帳戶,立切結人XXX(我簽名的地方)}這是以上切結書內容,而簽暑過程中我有發現那句話怪怪的"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所以我有口頭尋問主管補償是指資遣費或遣散費嗎?她說對,其餘沒有其他說明。所以我的認知中是以為這張只是遣散費跟資遣費而以,所以就簽了(加上我怕不簽會不會拿不到薪水)。但是我如果現在要投訴勞工局公司在我任職期間超時上班未給加班費,還有什麼年假國定假日未休假或勞健保扣除有問題等違法的事,這樣公司會不會在勞資調解時拿出這張做為證據說我已簽署此文件,而且內容有同意不得要求任何補償,我是否會沒有勝算?(我在公司任職差不多4年半)我不知道現在還要不要投訴?感覺好像投了但因為這張切結書..投了也沒用的感覺,再加上在被尋問過程中老闆也說了之後可能要請專業律師處理這種事..(過去沒有)所以感覺..自己是否沒有勝算了?過去公司違法的超時之類等問題,我都已保留證據(比如打卡記錄..過去薪資條,還有他們曾經想做偽卡的打卡單,我皆已拍照存證,4/6那天離職我也已全程錄音)請各位專業律師給於我見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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