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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在Fb寫一大篇批評文+我的名字及fb大頭照

  • 鯨魚不是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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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01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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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店家這樣的言論有構成刑事案件嗎?從頭到尾也沒跟他惡意對話,在評論寫上建議,店家的態度內容如下:我統計的奧客特徵: 1. 就是自私延伸出的一切,人醜心也醜。 2. 不厚道。沒有正確的價值觀,遇到事情只會用利己做為尺標。且極度自私,見利忘義,沒有道義,隨時叛變。無關才能、學識,考慮的永遠都是自己,從來都不會為他人著想,心胸狹隘。根本不值得被信任與真誠對待。 3. 做過的惡事,一概否認,用一堆藉口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還想拉攏同樣低級的人,以為少數服從多數般的抵制正義,真以為沒天理。 4. 一步步朝向瘋狂、極端、自我毀滅的命運。無法分辨是非的基礎上,一旦店家無法回應的自私無理要求,馬上像厲鬼上身般用鍵盤殺死店家。 5. 什麼人說什麼話,貪得無厭的人就說自私的話,變態的人說雞巴話,窮的人說窮酸話。 剛剛我又領悟了,還有一條,就是 6.說謊到六親不認的地步,言行不一,自私真的使人喪心病狂。還會指控你說話狠毒,我只不過說出你的行為,你就這麼氣?你對我做的事就是這麼狠毒啊!你以為你自己多天真善良啊!? 不自愛、不自律、自輕自賤、永遠無法尊重他人的人,行為惡劣,簡直是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做的都是傷天害理的行為,不要以為你沒殺人放火就不叫傷天害理,你的變態心理延伸出的行為影響別人,就是在傷天害理!! 沒有人想服務你們這種人,也沒有人想跟你們這種人在同一個空間用餐,是污辱。什麼都只會怪人家要提醒你,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不是你的自私引發一連串的問題,我寫公告了你這種自私的人也不遵守啊,我看公德心的那些事要貼你家門,刻你臉上才有用吧!但我實在沒經費幫你刺青。 建議你們這些自私的奧客們,看要不要約一約派個代表去開店,然後你們就專門去那邊消費,千萬不要跑到別人這裡撒野。你們可以在那邊沒低消,花個十幾塊錢消費,順便嫌他實在太貴,可能就可以打九折,可以上廁所一百遍,屎尿亂噴亂撒都沒關係,可以態度惡劣的要一公升的水喝,還可以各種要,你想得到的東西都可以要,要不到只要兇服務生就好了,他們會滿足你一切願望。可以尖叫吵鬧,可以坐個八小時,隨時把醜陋咆哮的嘴臉給服務生看,也可以隨時去負評沒腦言論,那邊沒人會生氣,只會態度和善的說謝謝你的回應,要是生氣了,再號召朋友去攻擊店家就好了。那邊接受所有無理取鬧的要求,而且都免費喔! 嫌貨人絕對不是買貨人,嫌貨人就是不懂貨的人,懂的一拿就走了,哪有這麼無知,還嫌東嫌西討人厭的啊? 這些奧客真的很盧很煩!!一直講不聽鬼打牆。 明明在現場都知道規則,居然是笑著臉死不遵守。提醒你們了,又馬上在網路上給負評,在網路上好好跟你們講店內規則並且敘述你們的行為,你們就又惱羞成怒!你們的行為才讓人家賭爛噁心想吐,嚴重違反社會秩序! 什麼都自私的想到自己要方便、要免費!!!!!! 你算什麼交阿賽啊?你這麼失禮,不想接待你也不行嗎?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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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01 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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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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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處理過很多類似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依您所述,對方很可能構成刑法誹謗罪,惟法律訴訟案件都是動態的過程,要看雙方攻防說法及證據,較難靜態的一概而論,本件建議您攜帶相關事證資料,親自與專業律師討論細節,歡迎一起討論本案應如何處理,以下為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和風聯合法律事務所  胡世光律師

    電話:03-216-0363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國際路二段559號3樓

    手機門號:0913931228

    LINE ID:who776

    EMAIL:who776776@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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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01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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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整理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協助提告,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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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6-02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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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就您貼文內容,對方是有可能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如何就相關爭點予以釐清,須謹慎,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