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要閱卷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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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07-2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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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因偵查不公開,是您無法就偵查機關聲請閱卷,您可以據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惟需在收受判決書7日內敘明理由聲請,此部分需審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您可以委任律師提起再議,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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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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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應於期限內盡速準備再議,若逾期,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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