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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終結要閱卷

  • 小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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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7-26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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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蘇淑珍 (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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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7-2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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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 │ 律師證號:100臺檢字第9349號
  • 偵查中的卷證除羈押卷以外是無法閱卷的,所以現在只能考量是否要做再議,誘因為再議期間較短促,要注意是否罹於期限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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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7-2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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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9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因偵查不公開,是您無法就偵查機關聲請閱卷,您可以據不起訴處分書聲請再議,惟需在收受判決書7日內敘明理由聲請,此部分需審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您可以委任律師提起再議,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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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7-26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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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788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702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應於期限內盡速準備再議,若逾期,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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