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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妨礙名譽後仍持續侮辱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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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07:44 
  • 文章人氣: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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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人被鄰居騷擾快一年,甚至辱罵本人,後來蒐證被本人提告妨礙名譽,目前案子在地檢署偵查中,原本想透過提告還本人安寧,各過各生活,但鄰居不知悔改仍持續騷擾,在清晨刻意播放與妨礙名譽內容相關的歌詞,充分顯示對方沒有悔改之意,繼續霸凌本人,請問該如何因應這狀況。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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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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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持續蒐證追加告訴,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2、如果是公寓大廈,可以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增訂強制搬遷條款。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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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09:40 
  • 文章人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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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持續蒐證追加告訴,並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 (恕刪)

    感謝律師回覆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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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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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如對方再有妨害名譽的行為,您可以再次提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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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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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對方再有妨害名譽的行為,您可以再次提告 ... (恕刪)

    謝謝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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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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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倘對方有持續,您可以在蒐證後,追加提出,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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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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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 ... (恕刪)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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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11:30 最後編輯日期:108-09-09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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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 ... (恕刪)

    謝謝律師

    對方因為我曾經報警對方擾鄰而心生不滿,某日辱罵本人是【垃圾老師】,蒐證提告後,每天清晨利用電器播放歌詞含有【垃圾】的歌曲,同樣時間、同樣歌曲,本人在家中清晰可聽見,持續羞辱本人,長期霸凌本人。

    原本希望提告後能解決問題,各過各生活,但對方不放過我。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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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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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41號
  •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事發始末及各種細節 以便為您尋求有利證據及最佳策略。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我會在最快的時間內解決您的問題,並替您節省不必要的花費及時間

    立行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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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09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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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建議您來所和律師諮詢 了解 ... (恕刪)

    感謝律師

  • 趙浩程 (Jayden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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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09-11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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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歡迎電洽0930-533-503或加入lneID gn69336、會由律師親自回電及回訊息 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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