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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7歲 未滿18歲

  • 阿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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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5 09:44 最後編輯日期:108-10-05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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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女子

    我曾經有以訊息卻認該為女子是否以滿18歲

    他回答我說有

    約在女子家見面後  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

    對方家長突然指認她未滿18歲 

    請問會有民事或刑事上的責任嗎 

    家長要提告的話會成立嗎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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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5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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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若對方是16歲以上的話,無對價又合意的性交行為是不會構成犯罪的,以下網址內有本人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https://who776.blogspot.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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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5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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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6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對方滿16歲,且沒有財務交易、沒有誘騙離家而發生性行為,不會構成犯罪。

    2、如果對方執意提告,可以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李路宣 (Lewis/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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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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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若是於合意且無對價的情況下發生性行為

    對方若已滿16歲,並不會有刑事責任

    但若對方家長真的提告

    建議您應向律師諮詢協助答辯

    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疑問可來電或線上洽詢,電話諮詢不收費 P.S.在這邊回覆,系統不會通知我們,所以請直接來電喔☆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02-27790083→電話免費諮詢☆askforlawer@gmail.com→線上免費諮詢專用信箱◆專業,親切,漫長訴訟路,我們陪著你◇台北市南京東路三段346號8樓808室→台北小巨蛋站,出站2分鐘◇基隆/台北/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金門/澎湖→為你走透透!

  • 陸懿聯合法律事務所,分為法務、地政、及智慧財產三大部門團隊,各由十年以上經驗之資深法務、地政士、專利工程師團隊所組成,主持律師為李路宣律師。電話免費諮詢:(02)2779-0083
  • 王奕淵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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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5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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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情形尚不構成刑事犯罪。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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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5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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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4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586
  • 關於你問題回答如下:

    一、刑法227條和誘罪部分:

    原則上是以是否滿16歲為劃界,所以如果你確定為性行為女方確實已滿16歲,就不構成本罪。如果未滿16歲就是另一問題。

    二、關於刑法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原則上你並未使未成年子女長時間脫離監督權之人或切斷其與家庭聯絡,應不構成。

    三、關於滿16未滿18部分,如果是有金錢為性之對價交易行為,就會構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第2項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如果?有金錢對價,但有拍攝性愛影片,可能構成前該條例第36條
    五、倘若,皆無上該行為,就會無罪
    六、建議你可以委請律師提出有利辯護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Fb:法律諮詢服務&債務整合協商

    恪明法律事務為陳玉庭律師;、沈明顯律師關心您的法律問題

    電話法律諮詢0906391006:0920361006


  • 陳玉庭律師
  • 沈明顯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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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5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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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7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544號
  • 關於你問題回答如下:

    一、刑法227條和誘罪部分:

    原則上是以是否滿16歲為劃界,所以如果你確定為性行為女方確實已滿16歲,就不構成本罪。如果未滿16歲就是另一問題。

    二、關於刑法240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原則上你並未使未成年子女長時間脫離監督權之人或切斷其與家庭聯絡,應不構成。

    三、關於滿16未滿18部分,如果是有金錢為性之對價交易行為,就會構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31條第2項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如果?有金錢對價,但有拍攝性愛影片,可能構成前該條例第36條
    五、倘若,皆無上該行為,就會無罪
    六、建議你可以委請律師提出有利辯護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四段309號3樓→台北信義安和站5號出口,出站後左轉直行約150公尺即可到達。

            Line:lawrence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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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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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5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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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7-1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240條: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就妨礙性自主部分,倘您與女方係再其滿16歲後始發生關係,您在刑事上並無犯嫌,惟對方父母可以提出民事侵害貞操權之損害賠償;再者倘您有和誘您女友離家情事,是可能會有刑法和誘罪嫌,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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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08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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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楊俊鑫律師(11年律師、5年法官助理、3年間刑案勝訴約86件)  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 

    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點我直接諮詢) 

    一、 本案回答:

    (一)如果是未滿14歲的性行為,這個是重罪,如果是合意的,那麼就是三年以上的罪;如果是違反意願那是七年以上的罪。

    (二)如果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性行為而且是合意的,一般來說是判七個月至一年六個月。除非你開庭羞辱被害人,不然比較少判到二年。

    (三)如果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看有沒有性交易,如果沒有性交易的話是無罪的;如果有性交易的話一般是判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四)性行為的部分,有的人會拍攝影片或是照片助興,這個部分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未滿18歲非性交易做愛雖然是無罪,但是如果拍攝猥褻或是性交影片圖片,包括要求女生視訊做愛,都可能是有罪的。如果是你拍對方,那麼是一年以上。如果你叫對方拍,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是引誘對方拍攝,這個是三年以上的罪。

    (五)如果有收到警局通知,建議你先約來事務所談一下。

    二、本所【近三年共86件】刑事辯護勝訴經驗:

    (一)    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公共危險(284過失傷害、185之4肇事逃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1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公共危險(185之4肇事逃逸,不知悉被害人受有傷害主觀上無故意;284過失傷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公共危險(失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證據不足不起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32VVV號不起訴分書1件。

    (六)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106年度調偵字第1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七)過失傷害(車禍過失傷害告訴人立場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467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過失致死案(車禍,無過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九)傷害案(包子店傷害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2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  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一)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二)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三)妨害性自主案(未滿十六歲性交)105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四)妨害性自主案(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五)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六)妨害性自主(強制性交肛交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2VV案不起訴處分1件。

    (十七)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性交,公家測謊未過)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八)妨害性自主案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7v30號不起訴處分1件。

    (十九)妨害性自主(224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8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十)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北地檢106年度偵續字第47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一)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二)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懷孕墯胎案)臺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96VV號。

    (二三)妨害性自主案(乘機性交)臺灣高等檢察署107年度上聲議字第3VVV號再議駁回(維持不起訴處分)1件。

    (二四)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強制性交)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

    (二五)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安眠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度偵字第28VVV號。

    (二六)妨害性自主(乘機性交酒店妹糾纏案)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439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八)妨害性自主案(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性交未遂)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二九)妨害性自主(強制猥褻)高等法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3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三十)妨害性自主(少年強制猥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6年度少護字第4VV號獲交付保護管束裁定。

    (三一)妨害性自主(加重強制猥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0VV號不起訴處分。

    (三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EMULE)臺北地檢106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1vvvv號、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P2P)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五)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三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P2P軟體)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七)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八)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三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EMULE)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VVVV號、第2VVVVV號緩起訴處分1件。

    (四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V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V號緩起訴處分。

    (四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V26V號緩起訴處分。

    (四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VVV號(認罪和解)獲緩刑4年。

    (四四)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2vv號。

    (四五)妨害秘密案(未遂不罰)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VVV號。

    (四六)妨害秘密案(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6年度審易字第30VV號不受理判決。

    (四七)妨害秘密案(和解撤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八)妨害秘密案(浴室偷拍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3VV號(和解撤告)不受理判決。

    (四九)妨害秘密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浴室洗澡)(和解撤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訴字第69V號。

    (五十)詐欺案件苗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9號不起訴處分。

    (五一)詐欺案件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0V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二)詐欺案件臺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三)詐欺案件(帳戶遭盜用設虛擬帳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70VV號

    (五四)詐欺案件(人民幣換匯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VV號、107年度偵字第10VVV號。

    (五五)詐欺案件(投資糾紛)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調偵字第1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六)詐欺案件(賭博糾紛)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3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七)詐欺案件(委託代儲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7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五八)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

    (五九)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十)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六一)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六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移送大量輸入一級毒品海洛因案)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5VV1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二之一)代撰書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裁定抗告成功案(與神同行案,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毒抗字第1v號、108年度毒聲更一字第v號)。

    (六三)毀損債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5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四)侵占案件臺北地院105年度易字第61V號無罪判決1件。

    (六五)毀棄損壞(溝通後對方無條件撤告)士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5V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六)毀棄損壞(和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7年度易字第8VV號。

    (六七)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和解)新北地院106年度易字第8VV號公訴不受理判決一件。

    (六八)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捷運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54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六九)家庭暴力罪之遺棄案件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妨害家庭案件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一)妨害自由(強制罪、恐嚇危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9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二)妨害自由(持刀恐嚇危安罪)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4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三)恐嚇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VVV0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四)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8年度審易字第14VV號無罪判決。

    (七五)賭博案(網路賭博不構成賭博罪)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77VV號。

    (七六)誣告案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VV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七)少年傷害案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105年度少護字第2V3號宣示筆錄(交付保護管束)1件。

    (七八)妨害性自主(對於滿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七九)妨害性自主(刑法224強制猥褻、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摸黑尋找耳環案)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不起訴處分1件。

    (八十)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4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一)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2V5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二)妨害名譽案件(加重誹謗逾告訴期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61V3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三)妨害秘密案件(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737號和解撤告公訴不受理判決1件。

    (八四)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未滿18歲性交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76V8號緩起訴處分1件。

    (八五)妨害性自主(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V9號不起訴處分1件。

    (八六)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女子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以營利罪嫌)不起訴處分1件。

    對於您所提的問題,讓熟悉您問題的律師誠懇的為您服務 ,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來與律師詳談,我們會設身處地,以同理心為您解決問題。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0228717475;line:lawyer660129;FB: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8888/詳談地點: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來所前請務必先預約喔!服務範圍: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宜蘭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桃園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臺中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臺南地方法院及各該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分局及派出所等。

     

  • lawyer660129
  • 張宸浩 (歡迎google搜尋 張宸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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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8-10-2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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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雖然你主觀上覺得對方滿18歲了,但是實際上對方沒有滿18歲,那通常實務上會以實際年齡作為判斷基準

    如果和未滿14歲的女子性交,縱然是你情我願,也是重罪,如果和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女子性交,那縱然是你情我願,也是構成刑事犯罪。

    和已滿16歲以上的女子性交,如果是你情我願,原則上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有性交易的話,會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另外,還有刑法和誘罪必須要注意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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