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露個資與隱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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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3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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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老人去商店,被對方誤會有某項商品沒結帳(百元內),其它的有結帳,影帶中沒有清楚拍到,現在準備要進入調解庭階段,調解完直接開庭。
經地院服務處建議可以自己閱卷,在閱卷記錄中,記錄著對方出庭時的記錄,其中一點是,商家說:員警告訴我(商家)說他(老人)不止一次了... 等語。
這個記錄,這有一點像是當時員警在一旁做筆錄時,透露出嫌犯的資訊,目的是用來說服商家要提告的感覺。
看在我的眼裡,很難過,只因為他(老人)不是員警的家人,警察就可以在筆錄時自由大方的向商家直指我家老人過往的不是?
我的問題是:
就算當下嫌犯過去做了什麼,警察可以在對方做筆錄時,說這樣的話來影響商家嗎?
這樣商家提告,有法律的效律嗎?
如果這樣是有問題的話,那我可以在調解庭時,幫忙說些什麼讓調解委員或法官知道?
謝謝。
其他說明,以下的說明可以跳過,供參考:
老人家數年前車禍過來,之後復原也發生過一次沒結帳的誤會(不同家),也有到法庭上去說明。而現今老人家已年過七十好幾了,記憶力沒有以往的好,常常做下一個動作就忘了上一個動作的事情,例如:煮水開瓦斯跑去睡覺、煮飯開火跑去接電話,說完電話後,忘了自己要吃飯,繼續滑手機。開水龍頭沒關,出門去了。除了以上比較危險的舉動之外,其它生活上仍能自理。
家中老人我沒看好,我也有責任,在這件事發後家中老人忘記的事比以前更多,覺得人生沒希望,吃不好睡不好,在後來慢慢幫老人理清疑問點,直到有了調解庭,老人家才覺得人生有希望,睡的比較好。
台灣是老人化少子化的社會,只希望全省商家處理老人的事情不要用這麼硬的態度,連溝通都不行,然後全都丟給法院,讓老人跑法院,傳喚多次都不理,免強才來一次,有點浪費社會資源。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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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8-12-31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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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21條: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惟須先釐清行為人究竟有無竊盜行為?倘有,其行為時有無辨識能力?至於警察局司法警察的筆錄方式,倘行為人確實有竊盜行為,因本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偵查機關發現有犯罪行為即須偵查,建議您家人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其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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