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以下狀況
- 風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3-02 15:14
- 文章人氣:361
- 個人積分:58
-
在網路查看貸款資訊
而後諮詢貸款服務要提供證件以及收入證明
結果資料被盜用去申辦虛擬幣交易網詐騙他人財務(該虛擬幣交易網的個資除了行動電話以及電子郵件非本人以外其他資料都是本人的)
在沒有提供存摺以及金融卡(沒有被列為警示戶)等情況被列為詐欺幫助犯以及洗錢防治法等嫌疑犯 有詐欺幫助犯前科 請問被判有罪的可能性高嗎
請看清楚沒有提供存摺以及金融卡(沒有被列為警示戶 錢沒有流入銀行戶頭裡
請看清楚沒有提供存摺以及金融卡(沒有被列為警示戶 錢沒有流入銀行戶頭裡
請看清楚沒有提供存摺以及金融卡(沒有被列為警示戶 錢沒有流入銀行戶頭裡
- 胡世光律師 (胡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3-02 15:51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3338
- 律師評價:286 │ 律師證號:106臺檢證字第13791號
-
您好!我之前任職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事務官多年,之前處理過很多刑事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案件,擔任律師後,也有協助被告獲判緩刑之案例,就您所述個案,因為您的個人資料在犯罪過程中仍有出現,且您又有幫助詐欺之前案紀錄,故實務上仍有很大的機會為有罪認定,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如對話網頁及與對方聯繫經過等)親自與專業律師面談討論細節,並委託專業律師為您撰寫答辯狀或陪同製作筆錄及協調調解事宜為妥,以下網址內有本人部分承辦案件及聯繫方式,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謝謝!
- 王奕淵 (王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3-02 16:4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2099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詐欺幫助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問題,被害人可以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你以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發現犯罪事實兩年內)就其損失向你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你可就相關事證與律師討論答辯方向,並且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就該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任孝祥 (任孝祥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3-02 16:52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770
- 律師評價: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687號
-
回覆 風 的發言內容:
在網路查看貸款資訊
而後諮詢貸款服務要提供證件以及收入證明
結 ... (恕刪)
風 您好:
辛苦您了。遇到這種事情真的很委屈。
但為了謹慎,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與律師諮詢,討論答辯方向,
並且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就該案件爭取不起訴處分。我是任孝祥律師,台大法研所畢業,有處理刑事案件的豐富經驗。
也曾擔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若您需要協助,可以先來電,或加我line,與我約時間當面諮詢討論。
祝您的事情順利解決。任孝祥律師
曾任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台大法研所碩士
台大管理學學士
tel: 0972-171229
line ID: reneejen1229
email: reneejen1229@gmail.com
歷年訴訟戰果: https://reurl.cc/0zYmVo - 任孝祥律師,台大會計、台大科法所畢。案件委託,歡迎聯繫:line ID:reneejen1229、web: http://www.hhjlawyer.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9-03-03 21:54
- 文章人氣:2
- 個人積分:44826
- 律師評價:467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
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
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
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
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之罪。
九、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五條之罪。
十、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一、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二、資恐防制法第八條、第九條之罪。
十三、本法第十四條之罪。
是本件就相關事實內容可能尚須予以釐清您有無詐欺及洗錢防制法之適用,您可以聲請調查證據並將您與對方的對話紀錄保存,待檢察官開庭時作為證據,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