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上有一個 有門牌的未保存登記 請教該怎麼處理
- 黃志樑律師 (黃志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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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8-03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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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直接拆除,要先對稅籍登記人提告拆屋還地,確認房屋在土地上沒有存續的權利,拿到法院判決才能強制執行拆屋,才不會有構成刑事毀損罪的風險,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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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 (陳玉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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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9-08-03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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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先對稅籍(納稅義務人)提出拆屋還地訴訟,確認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在土地上有無坐落的泉源?
二、你可以於訴訟進行過程,去了解當初建物當初存在原因為何?再擬定訴訟策略。
*漫長的法律訴訟,我們會以誠懇、專業、有耐性陪著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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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玉庭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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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第941條: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第 943 條: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是本件需先釐清當初法拍時,標的物有無包括為保存登記房屋?倘無,您須訴請法院拆屋還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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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土地及房屋原本都是被繼承人所有,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就會自動歸繼承人所有,未辦繼承登記並不會影響已發生繼承的事實,也就是說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都已經是繼承人的財產。如果您只買到土地,則依規定房屋與土地間會有法定租賃關係,並不會構成無權占有,因此無法要求拆屋還地,更不能擅自拆除,所述情形應找出繼承人協商解決。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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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法拍的時候,該房屋就存在的話,因為土地、房屋分別讓與,會有法定租賃關係,因此,您無法直接要求拆屋還地。
2、因為是建物基地,所以必須是對方欠租2年以上才能夠要求終止契約、拆屋還地。
3、建議您應該先找到房屋所有權人,要求對方給付租金,並蒐證,欠租滿2年後,在終止契約、拆屋還地。如果完全找不到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先打給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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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適當做法仍以曹大律師所言為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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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陳述,建議不要擅自拆除避免徒增其他法律糾紛,應依循訴訟方式處理,待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再為強制執行。如有疑問可來電或加Line洽詢。
趙友貿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碩士
現任
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及扶助律師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桃園市政府法律諮詢顧問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協會網址:http://www.hel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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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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