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問題
- 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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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06 23:57 最後編輯日期:110-08-07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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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使用 AFTEE 先享後付 這款APP 他類似信用卡 先扣額度之後再付款
我朋友販售這APP裡面額度 4000= 2800台幣賣我 讓我去網購買東西
我錢用銀行轉帳給他 2800元 他也讓我買到東西了
但最近資產公司找我說 我這筆款項沒有付 我跟他說明 這APP不是我在使用
註冊電話也不是我 只是他寄東西過來上面留我名子+住址這樣
我也把資產公司相關文件給我那位朋友 但他要去繳但我過幾個月又收到一樣的文件說沒去繳
我打給資產公司怎麼一直發這給我 如果我不去繳他說我信用會有問題
目前我該怎麼辦?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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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0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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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您所述無法得知買賣契約締結於哪兩造當事人,建議提供更多資料加line諮詢判斷,如果買賣契約中您是買受人,則您還是有支付價金給賣方的義務,至於您已經給朋友的兩千八要另外向友人發存證信或聲請法院裁支付命令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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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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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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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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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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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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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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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0-08-0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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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審視您與您朋友所簽訂之契約內容而論?且就資產公司債務部分亦須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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