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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桑罵槐造成不舒服

  • Ni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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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5 16:53 
  • 文章人氣:1187
  • 個人積分:10
  • 律師 您好!

    想請教以下幾個問題狀況,是否能夠提告

    原由:

    在職場上,被誣陷。後續與自己的上級主管長官反映,主管反映給相關單位的主管告知;再由該單位主管告知某同仁,這麼做已造成我的心裡不適。(9/22該相關單位主管已轉告該同仁)

    事隔1天,該單位同仁在與他人閒聊之際(當下人數共3人,包括我本人),強調「只是開玩笑」「玻璃心」,並無直接指名道姓的對著我說;只是感到心理不適(極度不舒服)。

    在隔了1週,又再一次的強調「玻璃心」,也是並無直接指名道姓的對著我說;當場若有主管階級在的時候,該單位同仁就不會如此的肆無忌憚的揶揄。

    這些事件我皆有進行錄音存證,影像部份無相關器材進行可能無法佐證當下。我都有持續的收集相關證據。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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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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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913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636號
    • 你好!! 你的情形對方行為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妨害名譽)的問題,可後續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在該案刑事案件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二審刑事判決終結前)就其損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其他訴訟策略以及證據蒐集辦法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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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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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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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5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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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1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若對方之後有在公開場合或多數人在場情形下對您為侮辱言語,即可提告。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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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6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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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4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現階段可在持續蒐集證據,將來可以錄音或錄影畫面做為證據,提出刑事妨害名譽告訴,並要求民事精神賠償。

    但須注意刑事告訴期間為六個月,民事請求權則為兩年。

     

    關於提告或蒐證細節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ao進一步諮詢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廖淑華 (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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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6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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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 │ 律師證號:96臺檢證字第7300號
  • 您好,本件可能涉及法條有: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有需要,建議與律師諮詢討論。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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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06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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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3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玻璃心」未達名譽侵害。

    2、倘若涉嫌職場霸凌,可以向先公司申訴,如果申訴未果,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