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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算騷擾嗎?

  • 沉睡精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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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13 14:32 
  • 文章人氣:427
  • 個人積分:2
  • 我是一名私人宮廟的負責人.平時會於群組上留言分享信眾.於2018年8月20日.分享了有關詐騙的文章.群組中的信徒有人認為.我在影射他.退出群組.也不再來我的宮廟參拜.接著他們夫妻.就常常在我出門時或至別處宮廟參拜時"巧遇"我們.然後言詞大小聲.因為.都沒錄音.綠影.所以.也無法有何作為.就在2021年10月11日.我於台南新營太子宮參香時.他們又來巧遇.這次他們自行錄影.隨後將影片用LINE這個通訊軟體及一些情緒字眼.傳於我老婆.影片的鏡頭是對著我們拍攝.只有錄到拍攝者的聲音.用台語說"找到他們了.打電話烙人來.我想請問.這樣構成騷擾嗎?法律上可以如何保障我不再被他們騷擾?我該怎麼做?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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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13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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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8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建議您平時只要遇到對方,應隨時錄影蒐證,

    蒐集足夠證據後,將錄影畫面做為證據,報警或委請律師提出刑事妨害名譽、恐嚇罪告訴,

    並跟對方要求民事精神賠償、禁止再騷擾等。

    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ao諮詢

  • 加 LINE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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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13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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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85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對話不構成違法。

    2、建議可以多蒐證,如果涉嫌公然侮辱或是恐嚇等行為,才有辦法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陳奕如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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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1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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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999號
  • 您好,關於"巧遇",如有其他言詞或動作涉及侮辱恐嚇,之後再發生是可以蒐證提告;關於錄影.後將影片用LINE這個通訊軟體及一些情緒字眼,傳給您的太太,用台語說"找到他們了.打電話烙人來,這個部分明顯是恐嚇,已經可以提告,可攜帶影片到警局去製作提告筆錄。

    倘有其他疑問或案件細節,可加LINE初步諮詢。

    …………………………………………………………….

    中正法研所(公法組)碩士/政大法律系學士

    臺北市104中山區松江路87號11樓

    Cell:0966465007

    Line ID:lawyerc

    FB搜尋 @achieveyourgoal919 (五名律師隨時回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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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13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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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66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因您並無說明本件上下文義,是無法與您較詳細說明,且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再按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是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建議您可將相關資料備齊後,致電本事務所做一詳細諮詢,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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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13 2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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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97178
  • 律師評價:24128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律師LINE ID:@snc5740c

    房佑璟律師 微信 ID:fang0910638932

    顏  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

    顏  寧律師  微信ID:yen0988706305

  • 您好,我是房佑璟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10638932。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nc5740c。顏寧律師LINE ID:@szu8377t。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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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0-10-14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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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0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從您所述內容看來,尚難認有具體之騷擾或其他犯罪行為,且應將對方之行為錄影下來才能保存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