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店面責任歸屬
- 劉韋廷 (劉韋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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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10-18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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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在民法租賃契約當中,出租人的主要給付義務是1.提供租賃物(民法421條);2.保持租賃物合於使用狀態(民法423條);3.修繕義務(民法429條)。今天如果不是因為您使用操作不當所導致鐵捲門馬達壞掉,依據民法第423條及第429條應該是要由出租人來負擔修繕義務的。
在解決爭議上,可以先行聲請轄區內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介入協調,如果沒有辦法達成合意的話恐怕就要上法院解決。不過還是建請考量修繕費用的高低評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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