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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面臨虧損付不出遣散費,資方會面臨什麼處罰嗎?

  • rit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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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1 10:50 最後編輯日期:111-10-01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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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們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因全球景氣皆不佳,訂單驟減,公司面臨虧損,工作量減少員工幾乎無事可做的情況下,我不得已只好與一名屆齡退休的員工(該員工是我的侄子)協商希望可以做到7月底後先休息,等後續景氣回升,訂單回溫,再請回公司崗位

    該員工當下只說再讓他考慮看看,但後續也有答應此協商內容,(基於親情關係,此協商對話並沒有錄音也沒有簽切結書)
    當時與該員工協商內容:現在公司面臨虧損,幾乎入不敷出,因此希望該員工先休息,也因為虧損關係,無法立即性的支付相對的資遣費,該員工當下並沒有反對此協商,僅說考慮,直至離職都沒有異議提出。

    而在7月中旬,該員工提出是否可以開立非自願離職書,讓他可以先申請失業補助,度過空窗期,我也立即著手申請非自願離職書,幫助該員工可以在離職後馬上申請補助度過這段時間。

    該員工卻在7月底離職後,在8月1號打LINE語音電話恐嚇說不給予資遣費的話,要叫兄弟不會放過我,也要弄到公司倒閉,後續他又去申請了勞資調解,我被恐嚇又被突如其來的勞資調解弄得心煩意亂,勞資調解書面要求高額舊制退休金及資遣費,以及特休換薪,共將近兩百萬,但是我本身並未提出不付資遣費,而是現在無法馬上支付,目的是待公司訂單回溫,等到該員工復工至正式退休就會結清所有費用,因此在後續勞資調解開會時會告知此想法,讓該員工理解我的用意,

    特休換薪此事十分不合理,公司計時制,有打卡才有計算薪資,他也深知公司計算薪資方式達35年並無異議,該員工上班也不認真、常以家裡農務為由口頭告知就離開公司數十分鐘後才回來,且他與他人有過土地糾紛被告上法院,該員工與對方訴訟期間精神失常,在那段時間工作能力暫時失能,原本會做的工作也都變得無法應付,我擔心他會想不開,仍請他來工廠待工(即使無工作),期間也仍計算薪資,因為是侄子所以我並不計較這些薪資

    現在卻因沒有實質特休,反倒要求特休換薪,我認為並不合理,且面臨巨額調解糾紛,我這方因景氣不佳,訂單驟減,收入上已經是沒辦法籌出這些錢,而且有其他貸款仍未繳清,財產也都銀行抵押中,我目前因遭恐嚇也心神不寧,都會想說"真的沒錢,他要這樣子,不然我就去被關好了"

    主要是想請問律師,因近日就要開勞資調解會了,希望是能從勞資協調中降低金額,但當前公司虧損,入不敷出,該員工即使調降金額,也依舊很難負擔,假設我因為付不出該員工所要求的費用,而對方被告上法院的話,法院上的判決會怎麼處理呢?資方是否真的可能會入監服刑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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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1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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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勞舞動基準法第55條定有明文。

    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十七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計算。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定有明文。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依各法規定,以契約終止時之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並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第一項保留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勞雇雙方約定以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之給與標準結清者,從其約定。公營事業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民營化之日,其移轉民營前年資,依民營化前原適用之退休相關法令領取退休金。但留用人員應停止其領受月退休金及相關權利,至離職時恢復。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

    依所述情形,公司係以虧損或業務緊縮進行資遣,若該勞工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而該勞工舊制退休年資似乎保留尚未結清,就要給付退休金及資遣費、特休未休之工資。

    可於調解時向調解委員說明目前之狀況及難處,共同尋求雙贏之調解方案。

    若無法調解,法院判決確定後,勞工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公司之財產、所得。

    行政上可能會發動勞檢,若違反勞基法會依法處罰鍰,理論上不會有刑事責任。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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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1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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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3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是本件需釐清勞工請求資遣費、特休費等有無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王奕淵 (王奕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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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1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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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 你的情形建議你盡速攜帶資料至本所詳談以維護權益,本所提供免費諮詢, 請洽電本事務所人員。  

    tel:0977026761  lineID:lenny3220462    e-mail:lenny3220462.hotmail.com   

    邑元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心你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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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1 13:26 最後編輯日期:111-10-0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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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3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勞資爭議調解或者後續的訴訟,都是針對工資等民事糾紛,與刑事案件無關,資方不會入監服刑


    2、但如果有涉及高薪低報等情況,會構成刑法偽造文書、詐欺等罪,資方會有刑事責任,但透過律師協助,通常可以易科罰金或者緩起訴


    3、本律師有擔任許多公司企業的法律顧問,處理過跟您類似的案件,建議可以委託律師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


    4、或者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與律師討論該如何與對方調解,爭取有利結果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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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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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 ID:@yen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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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顏寧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0988706305。無邊無限,無遠弗屆。LINE ID:@szu8377t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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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1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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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32 │ 律師證號:102台檢證字第10787號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LINEID:@snc5740c),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LINE ID:@yen0988706305)為您服務)。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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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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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3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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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77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您好:

    1.勞資糾紛原則上僅為民事紛爭,最壞情形是公司必須支付高額費用給離職員工,如無法支付,則公司財產將面臨強制執行,負責人並無刑責問題。

    2.您可以提出公司困難之處與希望和解之誠意,看對方能不能接受分期付款,於調解會達成調解可避免案件進入訴訟階段,造成您往來法院開庭之麻煩。

    3.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暨家事專科、勞工專科、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科律師

    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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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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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0-04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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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1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如果不付錢,不會有刑事責任,只是積欠達一定金額會被限制出境。

    2、對方涉嫌恐嚇罪的部分可以報警提告。

    3、就您所述的狀況,特休還是必須給,因為這個是勞動基準法的法定權益。

    4、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公司還是要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