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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粉/不要臉/可悲/可憐,相關字詞構成觸法與否?

  • K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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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14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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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想諮詢在網路上留言「腦粉、要不要臉、可悲、可憐」,哪些字詞會構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或任何其他法條?
    以下情況是:
    A某在Youtube留言區罵B某「腦粉」,B某回覆A某「你罵人要不要臉」,A某再罵B某「超級可悲」,B某也回罵「好可憐」。

    假設A某要告B某,請問告的成嗎?
    又假設B某要告A某,請問告的成嗎?

    感謝律師!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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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1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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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對方可能涉及妨害名譽罪等問題,惟須視前後文判斷,若成立可對其以刑事附帶民事之方式,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件有無訴訟空間及其他細節可持相關事證與本所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件可供台端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58707464

    line:1129tonycheng

    mail:mybirthdayis1129@gmail.com

  • K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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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14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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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對方可能涉及妨害名譽罪等問題,惟須視前後文判斷,若成立可對其以刑事附帶民事之 ... (恕刪)

    律師您好,

    想先確認依照上述前後文,是否有明確哪些字詞涉及妨害名譽或公然侮辱等問題?

    謝謝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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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14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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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5條: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是就刑事犯罪管轄地會以被告住居所地或犯罪行為地法院為管轄,此部分需釐清犯罪行為地在何處?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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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1-11-14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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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6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腦粉、要不要臉、可悲、可憐,這些都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與加重誹謗罪,實際上一句話可能同時觸犯兩條罪名。妨害名譽是刑法罪章,包含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兩條罪名

    2、您可以截圖後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並要求民事精神賠償

    3、本律師經常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經驗豐富,如果對於提告求償細節不清楚

    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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