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品列管時間

-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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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2-24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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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件事情,就是我之前有毒品的案件,已經執行完畢假釋結束之後不是會被警察列管兩年的時間要去驗尿嗎?我想請問這兩年的時間是兩年到了之後就會結束列管,還是要這兩年固定時間都要去報到驗尿如果沒有準時報到驗尿,是不是列管就要重新開始計算兩年的時間呢?
據我所知是只有兩年的時間,不會因為沒有準時報到而列管時間延後,但我問警察單位的,卻說因為我沒有準時報到去採驗,所以會一直重新開始計算兩年的時間,還開強制單來帶人,只要沒去,之後就每個月都會來找我一次,可是我明明都已經超過兩年都快三年的時間了,到底要找誰才能夠結束這個事情呢?請各位優秀的大大幫幫我好嗎?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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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1-12-24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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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第1項)。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第2項)。前二項人員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3項)。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少年到場採驗尿液時,應併為通知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定有明文。
執行保護管束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執行定期尿液採驗者,其採驗期間如下:一、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前二個月內,每二週採驗一次。二、保護管束期間開始後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每一個月採驗一次。三、所餘月份,每二個月採驗一次(第1項)。犯本條例第十條之罪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之假釋付保護管束者,其定期採驗尿液期間,為一年六個月。期間內之尿液採驗次數,依前項規定辦理(第2項)。前項保護管束期間不滿一年六個月者,採驗尿液期間至保護管束期滿止;保護管束期間超過一年六個月者,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必要時,仍得採驗尿液(第3項)。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原則上假釋付保護管束驗尿期間是1年6個月,但若保護管束期間超過1年6月,超過部分,執行保護管束於必要時,仍得採驗尿液,應先確認保護管束之期間。
若超過期間驗尿,採證不合法,將來證據能力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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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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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本件可項執行股書記官詢問,並可請司法警察就強制執行程序提出相關法律規範及說明不服救濟程序,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益,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忒(ㄊㄜˋ)彌斯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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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件對方主 ... (恕刪)
您好,我在2018年初因毒品的案件執行快一年的時間,假釋五個多月,在假釋報到期間警局就已經有送來管制人口兩年的通知單,那時候我有去分局問過,我還在假釋期間,還需要過來這邊嗎?而裡面的警員就告知我,早來就結束,當時我也就傻傻地兩邊去報到驗尿,好不容易兩年的時間已經快結束了,後面又還在送單子叫我去驗尿,我當時就納悶有詢問過分局警員,竟然他們忽然改口供,等於是我那五個多月假釋還去分局報到的全部是白跑的,當時就簡簡單單的說政策改了,不然就是推託有的沒有的就叫我一定要去配合,這樣就算了!好!當我倒楣沒問清楚。但在2019年中,在分局採尿超過標準值而被判刑三個多月,可易科罰金,判刑的確定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只記得2019年底去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在2020年的九月底清償完畢。在付罰金的中間就還有一直不斷的叫我去採尿,因為當時懷孕就幾乎沒有去分局報到,我是不懂管制的時間到底是怎麼算的,就當作我管制期間被判刑所以管制兩年重新計算好了,那到現在也已經超過兩年多的時間了,怎麼還一天到你晚警局就來家裡叫我們簽收採尿的單子,因為蠻不高興的沒去,還開強制執行單,說真的去採尿沒什麼,但因為我住的地方左右鄰居都很純樸,三姑六婆當然也不少,警察三不五時就來打招呼,到底我要找哪個單位的才能解決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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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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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您好,我在2018年初因毒品的案件執行快一年的時間,假釋五個多月,在假釋報到期間警局就已經有送來管制人口兩年的通知單,那時候我有去分局問過,我還在假釋期間,還需要過來這邊嗎?而裡面的警員就告知我,早來就結束,當時我也就傻傻地兩邊去報到驗尿,好不容易兩年的時間已經快結束了,後面又還在送單子叫我去驗尿,我當時就納悶有詢問過分局警員,竟然他們忽然改口供,等於是我那五個多月假釋還去分局報到的全部是白跑的,當時就簡簡單單的說政策改了,不然就是推託有的沒有的就叫我一定要去配合,這樣就算了!好!當我倒楣沒問清楚。但在2019年中,在分局採尿超過標準值而被判刑三個多月,可易科罰金,判刑的確定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只記得2019年底去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在2020年的九月底清償完畢。在付罰金的中間就還有一直不斷的叫我去採尿,因為當時懷孕就幾乎沒有去分局報到,我是不懂管制的時間到底是怎麼算的,就當作我管制期間被判刑所以管制兩年重新計算好了,那到現在也已經超過兩年多的時間了,怎麼還一天到你晚警局就來家裡叫我們簽收採尿的單子,因為蠻不高興的沒去,還開強制執行單,說真的去採尿沒什麼,但因為我住的地方左右鄰居都很純樸,三姑六婆當然也不少,警察三不五時就來打招呼,到底我要找哪個單位的才能解決這件事情呢?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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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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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2018年初因毒品的案件執行快一年的時間,假釋五個多月,在假釋報到期間警局就已經有送來管制人口兩年的通知單,那時候我有去分局問過,我還在假釋期間,還需要過來這邊嗎?而裡面的警員就告知我,早來就結束,當時我也就傻傻地兩邊去報到驗尿,好不容易兩年的時間已經快結束了,後面又還在送單子叫我去驗尿,我當時就納悶有詢問過分局警員,竟然他們忽然改口供,等於是我那五個多月假釋還去分局報到的全部是白跑的,當時就簡簡單單的說政策改了,不然就是推託有的沒有的就叫我一定要去配合,這樣就算了!好!當我倒楣沒問清楚。但在2019年中,在分局採尿超過標準值而被判刑三個多月,可易科罰金,判刑的確定時間我已經忘記了,我只記得2019年底去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在2020年的九月底清償完畢。在付罰金的中間就還有一直不斷的叫我去採尿,因為當時懷孕就幾乎沒有去分局報到,我是不懂管制的時間到底是怎麼算的,就當作我管制期間被判刑所以管制兩年重新計算好了,那到現在也已經超過兩年多的時間了,怎麼還一天到你晚警局就來家裡叫我們簽收採尿的單子,因為蠻不高興的沒去,還開強制執行單,說真的去採尿沒什麼,但因為我住的地方左右鄰居都很純樸,三姑六婆當然也不少,警察三不五時就來打招呼,到底我要找哪個單位的才能解決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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