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欲租一個店面,租金5萬/月,房東要求先支付3分之一租金(17000)做為訂金,
在繳付訂金後房東說5天後簽訂租任契約~
同時需繳付3個月的押金及11張支票支付往後的租金~
當下也跟房東詢問一般押金通常不是只有2個月,
而且我也沒有使用支票~
房東說他歷年都是如此出租的~
請我自己想辦法~
或跟朋友借~
((當下房東收了訂金也無簽訂任何收據合約))
事後有跟房東要收據~
但朋友覺得房東寫的內容並不合理
叫我不要簽名~
所以我並未簽名拿收據回來~
之後經朋友告知~
法律規定最多押金不能收超過2個月~
要我再次跟房東溝通~
房東卻說這只要我們自己說好就好~
跟法律無關~
租金的部分房東仍然堅持不能用現金給付~
一定要使用支票~
因為覺得押金的部分很不合理也不合法~
因此告知房東無法承租~
也請房東退還該押金~
但房東說他並無違法我不懂事~
他無須退還該押金~~
我請問這該如何處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