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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契約是不是不成立?

  • 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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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7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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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於這邊無法貼照片,所以我打文字上來

    金錢消費借貸契約

    立契約書人 貸與人:99錢莊(以下簡稱甲方)
    借用人:XXX(以下簡稱乙方)
    茲就金錢消費借貸事件,訂立本契約,雙方同意之條件如下:
    第一條(借貸金額) 甲方同意將金錢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貸與乙方,而乙方願依本契約借用之。
    第二條(借貸利息) 本金錢借貸之利息以週年利率16% 計算(即月利率1.3%),至借款債務清償完畢為 止。 (利息計算方式為按月計息,採本金乘以年利率,再除以十二即得每月之利息?。不 足一個月之畸零天數部分,則按日計息)。
    第三條 (交付方式) 本契約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於扣除第二條所定之利息、服務費及平台App維護費 後,甲方以現金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銀行帳戶,作為借款之交付,並經乙方收訖無 誤。
    第四條(借貸期間) 借貸期間自(下同) 2024-10-07 起至 2024-10-13止到期後依平台App上通知 繳交展延?後即得以展延。
    第五條 (清償方式) 乙方應自第三條所定之借貸期間屆滿時,應如數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貸金額,不得為 部分清償或怠於履行。請於當日銀行結束營業前(15:30)交付款項。
    第六條 (損害賠償) 乙方如未依本契約履行者,甲方除得命限期履行外,如乙方因未履行本契約約定所生 之費用及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違約之一方應賠償上揭費 用、損害及自支付費用或損害發生之日起,按週年利率 16計算之利息。 因可歸責於任一方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者,他方得請求所受損害之違約金,違約之一 方並應負擔他方因契約解除所受之其他損害。
    第七條 (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貨金?全部,同意每 逾期一天支付甲方20.0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第八條 (管轄法院) 雙方約定嗣後如有訟爭,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九條 (送達條款) 任何基於本契約之通知或其他文件之送達,其送達地址均以本契約時雙方所載之地址 為準。送達地址如有變更,該變更之一方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如變更之一方怠於通知 致他方之通知或文件遭退回時,則以第一次投遞之時為送達之時。
    第十條 (其他) 本契約未定明事項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辦理之。本人因經濟收入不敷使用,亦曾向其 他民間有過借貸之經驗,幾經思考後,今透過廣告諮詢借貸乙事,已全明瞭且同意借 貸計息與付款方式,今幸蒙99錢莊?助不勝感激,在此聲明願放棄對刑法第344、345 條重利事實及個資法之相關法律權,本人實為心甘情願,特此證明。

    -------------------------------------------------------------------
    使用網路傳送此電子檔案,電子簽名的方式回傳
    這份契約,就算有簽名,也是無效?
    如果拿這份契約,去告我,是不是不會受理?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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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7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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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借貸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債權人訴訟係民事?抑或刑事?告訴內容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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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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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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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閣下所述情節,為確保權益,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ID 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本所爰以現階段法院之實際判決案例及律師多年執業的實務經驗,為您排難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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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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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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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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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借貸契約不以書面文件為必要,如果雙方的電子簽認可以證明雙方的意思表示已經一致,契約就成立。

    2、倘若對方確實有把借貸金交給您,加上這一份契約,確實可以主張契約成立。

    3、不過內容有關於放棄追究重利罪等的約款違反法律規定無效。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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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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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3-10-19 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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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抱歉,我的問題沒有說到重點。
    整份契約來講,針對 第七條跟第十條的內容來看,如果簽名下去,那這份契約就算成立?
    哪怕不合法律規定也算成立嗎?
    能否針對第七條跟第十條,主張這份契約整份無效?


    第七條 (懲罰性違約金) 乙方若於本契約第二條所定之清償日屆至未清償第一條所示之借貨金額全部,同意每逾期一天支付甲方20.00%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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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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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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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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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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