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仲代書失職衍生後續問題如何提告
- 小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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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28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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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9/18在桃園台灣房屋加盟店 與買方簽署買賣契約 當下有簽署價金0.5%動撥單 並要求於9/30入履保 買方那邊希望能給1個月時間入第一期款。一般都1-2週第一期款需入履保 為了大家方便 便同意10/18以前入履保 再進行動撥 由於房屋出售原因是換屋 原先已與新屋那邊屋主約定10/12簽約 並支付簽約金 由於答應買方10/18入款 資金勢必來不及到位 便先拿另一間房子進行抵押借款 產生約25萬的成本費用 9/23仲介來電通知買方認為買貴 目前還在周旋 當下我方已明確告知 儘快確定要買還是要違約 我還有另一邊需要安排 10/12與換購新屋屋主簽約 並約定10/24前第一期款入履保 10/17買方第一期款如約定日期入帳 10/18我方提供印鑑章印鑑證明存摺到房仲業者公司 對接的代書表示,不知道要動撥 聯絡房仲業務 回覆代書太忙 忘了。同時也找不到動撥單 10/21房仲業務表示 動撥作業 10/22銀行需要到現場拍照作業 當天已明確告知業務 10/22銀行作業完 仍無法動撥 由於9/18簽約 並未簽署賣方服務費確認單 我方不予支付全額服務費 10/23由於台灣房屋仍不予回覆 我方只能透過借貸匯入新房履保 至今10/25房仲業務擺爛不回應 請問因為他們的業務過失我可以主張不給付服務費 甚至連帶求償中間增加的成本開銷嗎 多謝前些日子大神回覆 目前最新狀況 地政士在我明確告知有糾紛的情況下 未經本人同意 私自將履保款項撥款給房仲 本人已向消保官平台申訴 目前想以地政士法的第三章第26條提告 本人訴求將動用的款項賠償即可 更多的求償 全數做為律師報酬 有興趣有把握的律師大神歡迎相談line 0983938988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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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28 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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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委任及買賣契約內容為何?是否業已成立?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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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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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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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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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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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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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違反前項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544條、地政士法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226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56條、第259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 就您所述的問題,地政士在未經買方授權同意下,既逕自將履保款項撥款給房仲,是否有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之規定....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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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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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1-30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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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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