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G私訊恐嚇
- 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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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3 1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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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方跟老公有一些糾紛,老公採取不理會方式, 導致對方來我ig私訊謾罵, 訊息內容包含 「醜女、沒家教、低智商、幹你娘、垃圾、沒腦袋、死媽剛好、低能、孬種、乞丐、肥婆」等等… 並揚言要找人「處理」我們這對夫妻,知道我們的住所在哪, 還要去我的公司及小孩幼稚園貼我老公照片的宣傳單… 因本人還在坐月子,這導致我身心靈的後怕… 因他與老公的糾紛,我無法干涉… 我建議他們走司法程序或調解 但對方不肯,並說他有他的方式處理我們,叫我等著! 對話內容我都有截圖,但目前對方已刪除他IG帳號… 請問以上有構成恐嚇罪或是侮辱罪嗎?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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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3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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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05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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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處理過不少跟您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委託律師,對對方提出恐嚇罪告訴,但因為是一對一私訊,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2、另外,您可以將對話紀錄截圖後作為證據,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人格權受到侵害,要求精神賠償
3、如果不清楚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提告流程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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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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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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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3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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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959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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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再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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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3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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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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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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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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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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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3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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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31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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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隨身律師服務:https://ttslaw.tw/st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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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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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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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11224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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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其言行可能構成恐嚇危安罪,可委請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與安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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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3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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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整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並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LINE:@szu8377t或ning0988706305。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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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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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冠宇 (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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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3-12-09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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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翊宇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林冠宇律師,
我時常辦理與妨害名譽及恐嚇危安相關的案件,對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1.依您所述,除非對方除了私訊,有在其他公開場合辱罵你們夫妻,否則成立妨害名譽機會較小。
2.但對方言論確有造成您心生恐懼,可以考慮提告恐嚇危安,你知道對方是誰嗎?現實中認識嗎?
3.另外亦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若您不希望再見到對方,可以考慮委由律師處理。
4.律師也可以幫您發律師函,能有不錯的威嚇效果,若有需要可以加我的line進一步討論。
若您想了解更多關於您案件的法律方向,歡迎與我們聯繫進行線上初步免費法律諮詢,讓我們知道更多案件的詳細內容,更能具體的協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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