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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鄰條款與權利濫用

  • 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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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1-31 19:55 最後編輯日期:114-01-3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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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犯惡鄰條款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強制驅離,有無違反民法148.71.72條及憲法之規定將來惡鄰條款會成為社區鬥爭的工具

  • 李圻梅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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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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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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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本件就相關事實及爭點均尚待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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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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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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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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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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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陳敬人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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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5 │ 律師證號:103台檢證字第11864
  • 您好

    實務上要適用惡鄰條款是非常嚴格,不容易的,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易字第 1330 號民事判決:

     按住戶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理由乃:「按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之制度攸關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甚大,參考西德住宅所有權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嚴重違反對他區分所有權人之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關係者,得由他區分所有權人向法院請求出讓該違反者之區分所有權及該條第2項所例示強制出讓區分所有權之事由」。然參諸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除依憲法第23條規定,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正當目的(或稱目的正當性),方得限制之,但仍需符合手段適當性、必要性及限制妥當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76號解釋及釋字第699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得訴請強制遷離」之情形,應以該住戶違反法令或規約而嚴重違反對他區分所有人之義務,致無法維持共同群居關係,經管委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始足當之,且應考量強制遷離有無逾越遷離之適當性、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俾符合比例原則。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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