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不起訴書內容與出庭筆錄迥然不同
- 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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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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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哥大姊 你好,
我的小學三年級兒子在安親班被兩位同學霸凌, 班導師置之不理, 以致我的兒子傷害加劇,多處瘀青.流血. 我告老師業務過失傷害.
兩次偵查庭, 老師謊稱她從頭到尾都不知道當天有霸凌的事件, 而是她下班回到家中, 安親班主任打電話告知有人被霸凌, 她才知道. 但是監視器影像明顯拍到她對著霸凌現場指手畫腳, 且有其他學生喊2~3次, 老師有人打架.
她視而不見,聽而不聞.
2025/2/14我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通知書, 裡面寫著老師有對著霸凌現場指了兩下, 因此不算沒有置之不理.可是被告的供詞是說, 她當時完全不知情, 她手指了兩下, 也不是指著被霸凌的學生, 是指著教室的氣墊床沒氣了, 請另一個學生去按充氣鈕, 檢察官怎麼可以看圖書故事, 然後自由心證的寫著跟被告提詞完全不同的版本, 然後胡亂結案.
請問各位大哥大姊, 我查了網路被告可以在法庭作偽證, 無法源可罰, 然後法庭上說謊, 妨礙司法公正罪, 也還沒立法通過. 難道被告在法庭上亂講,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 寫的跟被告供詞不同, 都沒有法源可管嗎? - ERIC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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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9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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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針對檢察官認定不合理的地方,還是要有具體完整說明,如果有證據推翻更好,例如現場實際上沒有墊子之類的。
2、如果對於不起訴不服,程序上須於10日內聲請再議,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還是建議委請律師撰擬再議聲請狀,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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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19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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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偵查,不公開之。
第256條: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處分曾經告訴人同意者,不得聲請再議。
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
第256-1條: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
第258-1條: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依法已不得提起自訴者,不得為前項聲請。但第三百二十一條前段或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之情形,不在此限。
律師受第一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及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是倘不服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可以在收受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敘明理由聲請再議,此部分需審視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及您是否可以證明被告確實有過失傷害要件?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提起再議,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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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針對被告說謊部分,您可以委託律師盡快在10天內,向地檢署提出再議
2、同時,也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老師為被告,要求民事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
3、即使刑事不起訴,也不等於被告沒有法律責任
4、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該怎麼捍衛您跟小孩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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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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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寧 (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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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佑璟 (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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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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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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