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停車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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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1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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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請問律師,我開車停在道路邊(不超出白線)在車內休息,非行駛狀態警察可以攔查我嗎?---看是什麼程序,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沒有違規、沒有犯罪跡象,員警無權對您攔查。
2.引擎怠速狀態也算行駛嗎?---引擎有發動就是駕駛行為。
3.縣政府停車場算道路嗎?---停車場非屬道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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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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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是倘警察並無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所為臨檢,即有可能違反上開規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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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2 14:28 最後編輯日期:114-02-22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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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擅長處理交通法規相關問題
1、如果沒有違規違法行為,警方不能任意攔查
2、有發動開啟,就是行使狀態
3、停車場不屬於道路。
4、如果有其他問題,或者擔心,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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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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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2-25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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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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