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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健保卡雙證證件影本在line上拍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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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1 16:06 最後編輯日期:114-03-01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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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
  • 2025/2/28 在臉書上看到貸款相關資訊進而加入對方的line然後對方說需要我提供雙證件還有銀行帳戶簿子照片然後我拍了給對方直到對方叫我寄送提款卡給對方包裝提款卡金流後貸款才會下來到這我就大致確認這是詐騙但我沒有寄出提款卡但問題在於我有提供我的雙證件還有銀行帳戶照片雖然我有線上掛失證件但

    這樣我會有什麼什麼問題嗎 這讓我擔心的完全睡不著 請求律師幫忙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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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1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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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156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我處理過不少跟您類似的問題

    1、您可以盡快換發身分證並註銷帳戶

    2、有機率被詐騙集團作為非法利用的工具或人頭

    3、如果擔心不知道怎麼做,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

     

    本律師為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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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1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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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倘您證件並未遺失,而向戶政機關申報遺失,須注意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您可以先向165反詐騙集團尋求幫助,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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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1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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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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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3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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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59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您沒有交出銀行存摺等,並且掛失身分證、健保卡,可以不用過於擔心。

    2、如果非常擔心,還是可以被詐騙身分證、健保卡等為由報警提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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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3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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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6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身分證件為個人身分資料之表徵,具有專有性,原則上應由本人使用,本人應當妥善保管,難認有正當理由可交付他人。況且近年利用人頭資料進行詐騙事件頻繁,具有通常知識及經驗之一般人均得預見若有人不使用自身之身分證件,反而向他人取得身分證件,該人之目的很可能是以他人身分證件作為詐欺犯罪所用,並藉此隱匿自身實際身分,以逃避司法追訴程序。縱因特殊情況須交付身分證件予他人或授權他人使用,本人亦應事前深入瞭解、確認該他人徵求證件之實際用途是否合法,否則身分證件如落入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手中,極易被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工具。
    2. 為確保權益,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3.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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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5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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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80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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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請記得先告知您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簡述問題)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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