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經過同意冒用證件加入直銷公司
- 小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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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02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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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朋友未經過同意冒用我的證件加入直銷公司,某天晚上我個人信箱突然收到xxxx加入會員成功通知 對方直到凌晨才告知我他替我開一個賬號無需任何費用 我繼續詢問需要什?資料 回答我姓名手機郵件信箱。後來我很懷疑 怎?可能不需要身份證 追問三次不回答 約5分鐘後 才說「太急了,今天很趕。不好意思,事後通知你」再者 追問怎?會有證件 回答我放在LINE記事本,一時找不到資料,真的不好意思 只是填資料。當下我很生氣 請他把證件刪掉,他說他也刪了。到了隔天早上 我要求他立刻馬上注銷賬號 他回我待工作日(因碰巧春節連假)再協助我取消,最後是已經取消!
請問以上事件 對方會被判什?條文?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證據?這種案件從報案開始到法院判決結束大約多久呢?如果我突然轉變不告 要在哪一階段撤告?如果原告無法到法院開庭 長期在國外 是否可直接撤告?
以上 謝謝律師們解答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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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02 09:44 最後編輯日期:114-03-02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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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類似的案件
1、您可以準備對話紀錄、收到的訊息通知等等,加以截圖後,作為證據。
委託律師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此罪無法撤告,但案件送到地檢署後,您隨時都可以透過律師,向地檢署提出書狀表示不願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意思,藉此達成與撤告相同的目的
2、偵查中一審的流程耗時約半年到一年左右
3、如果無法出庭,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代理您提告與出庭
4、如果針對提告流程跟細節有任何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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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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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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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02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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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 217 條: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文書並行使,其犯罪即已成立,縱事後該他人追認或默認其行為,亦無解於其偽造文書之罪責。此與民事上之他人默認或追認其無權代理行為者,即發生授與代理權之法律效果者迥異。」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4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偽造文書罪嫌處罰係無權制作之人,本件可能會有刑事偽造文書罪嫌之適用,此部分須注意要如何就爭點部分去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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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03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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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罪,屬於公訴罪,您隨時可以表示不再追究,但是因為屬於公訴罪,所以檢察官在您提出告訴之後,就可以依職權偵辦處理,完全不受您不再追究意思的影響。
2、案件依照被告答辯、受訴檢察署等不同等,大概至少需要幾個月才會有結果。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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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分證件為個人身分資料之表徵,具有專有性,原則上應由本人使用,本人應當妥善保管,難認有正當理由可交付他人。況且近年利用人頭資料進行詐騙事件頻繁,具有通常知識及經驗之一般人均得預見若有人不使用自身之身分證件,反而向他人取得身分證件,該人之目的很可能是以他人身分證件作為詐欺犯罪所用,並藉此隱匿自身實際身分,以逃避司法追訴程序。縱因特殊情況須交付身分證件予他人或授權他人使用,本人亦應事前深入瞭解、確認該他人徵求證件之實際用途是否合法,否則身分證件如落入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手中,極易被利用作為詐欺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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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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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05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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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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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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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3-0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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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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