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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提起公訴後對方仍持續恐嚇

  • yuanpot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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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9 16:05 
  • 文章人氣:151
  • 個人積分:2
  • 我想詢問律師,

    很久前我與對方有糾紛,對方惡人先告狀後敗訴下仍然不停藉故滋擾,

    甚至動手攔人和恐嚇打人殺人,近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起訴書寫起訴強制罪,恐嚇部分為上者手段不訴。但是對方仍不斷在網路等等公開說他有精神病,要殺我報仇等。

    請問律師,為求自保,我應該報警?向檢方補狀?還是在刑庭一審提出事實?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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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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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16862
  • 律師評價:2077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跟您類似的案件

     

    1、依照您的敘述,起訴後屬於不同行為,您可以委託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妨害名譽、恐嚇罪等刑事告訴。委託律師後您可以不用出面,也可以避免您直接跟對方面對面接觸

     

    2、同時,可以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人格群受侵害,要求精神賠償並且禁止後續再騷擾或發布類似的文章

     

    3、如果需要協助捍衛自身權利,避免人身安全受到對方危害,建議可以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本律師不會只留下沒有幫助的廣告回覆」。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 加 LINE ID:lightkkao諮詢,請直接傳訊息,並告知您的:姓名、電話與目前居住的縣市。還有在法律諮詢家的哪篇文章看到我的,謝謝您
  • 黃國政 (黃國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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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9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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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32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455號
  • 我處理這類案件經驗,相當豐富;然而,請不要輕忽我們這件案子的後續發展!  
    ...所有證據務必要切實蒐集、保存!而且,一定要主動積極處理!
    不過,進一步的具體事實還必須有更多瞭解,這也牽涉到蒐證方向以及舉證責任分配的進一步討論…

    (具體案情,加入LINE之後討論 https://line.me/ti/p/vKab785QMV

    LINE IDa121218
    (私人line帳號,並非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黃國政律師本人聯絡與諮詢。)

    電話:0983-016-238

    強烈建議您諮詢專業律師意見!

    台大法律系學士,留美法學碩士,法律素養紮實、社會歷練豐富,口條清晰,能將艱澀專業法律問題以簡易方式解說!態度真誠懇切、平易近人。

    目前,我對於我們這件案子的具體事實所知有限;希望可以從您的回覆而了解更多具體事實內容!希望與您聯絡!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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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9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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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55526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再者,我國刑罰採一罪一罰,本件需釐清係數行為?抑或一行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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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09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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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46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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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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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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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3-10 10:29 
  • 文章人氣: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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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7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是新的犯行,應該蒐證另外提告。

    2、如果是不起訴的犯行有新事證,應該盡快於10日內提出再議。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