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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方式由法院決定嗎?債權人可以選擇嗎?

  • 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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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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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們好:

            有關強制執行目標是為完成特定行為,而其執行方式1.是由法院根據強制執行聲請書內容決定或債權人可以在聲請書中表示自己的選擇呢?2.既是完成特定行為,調查財產的部份,國稅局就不會讓債權人查債務人的財產,那有關墊付的執行費如何向債務人拿回?麻煩各位可以幫忙解惑?謝謝。

  • 洪維廷 (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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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1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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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967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32號
  • 您好

    1.可以向國稅局查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或請法院幫忙查,建議您盡快透過律師協助您處理強制執行等相關事宜,以維護您的權益。

    2.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過非常多相類似之案例,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908388786 LINE:andy850705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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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1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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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由法院根據強制執行聲請書內容決定或債權人可以在聲請書中表示自己的選擇呢?---應該是依據執行名義的內容決定,倘若執行名義有多個內容的選擇,則由執行法院決定。

    2.既是完成特定行為,調查財產的部份,國稅局就不會讓債權人查債務人的財產,那有關墊付的執行費如何向債務人拿回?---跟執行無關的費用無法要求債務人償還。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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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1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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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強制執行法第4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14條: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5 條: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第 18 條: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是本件倘債權人係以上開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除非有妨害或消滅債權人債務事由發生,提起異議之訴,否則強制執行並不會停止,本件需釐清確定判決標的為何?您可以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財產清冊後,並具狀陳明強制執行之標的;再者,須為強制執行必要費用,方可列入強制執行費用計算,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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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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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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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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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4-04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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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5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就閣下所述的問題,為確保權益,若需協助,歡迎加入本所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或聯絡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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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