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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污衊竊盜

  • 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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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19 17:02 
  • 文章人氣:177
  • 個人積分:20
  • 我本身是身心障礙人士,因為前公司弄丟了一筆2萬多元的現金,經監視器畫面畫面顯示說該偷竊男子(身著黃色衣服,帶鴨舌帽和口罩)拿著鑰匙開門偷竊,結果前公司認為認定是我,並且去報案,現在正在準備要去地檢署偵訊,但是我從來沒有監視器偷竊對方的衣服,而且當時我在KTV與表姐再唱歌,結果過了幾天前公司還趁我吃安眠藥(史蒂諾斯)為了怕賠償晚上打電話前來質問我,導致我意識模糊行為失控隨便亂回答讓對方得逞電話錄音(有請教過醫師藥物的影響力了),而且我之前只上過一個月半的班,連鑰匙都沒有,都是我比較熟的同事也算我的表姐幫我開關門,去KTV也是我表姐帶我去且還有我的小外甥,如果是我,按照監視器畫面,我怎麼可能會預謀還變裝?而且偷竊的時間點我根本還在別的地方,這種指鹿為馬的行為到底要怎麼辦?而且身心科醫生很擔心我自身身體狀況,醫生還在等我官司處理好後要接受心理治療,畢竟我有亞斯伯格症需要深入治療。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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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19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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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30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1.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及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2. 況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亦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二八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3. 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請刑事辯護律師提供援助,爭取對您最有利的判決,若需服務,歡迎電洽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加入LINE 帳號 (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4.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趙平原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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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19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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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8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是本件須先釐清監視器畫面可否佐證您有竊盜?再者,錄音內容為何?有無證據能力?最後,您是否認罪?您可以在檢察官開庭時具狀聲請調查對您有利之證據,因您並未說明清楚相關事實及內容,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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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0 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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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2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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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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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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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5-20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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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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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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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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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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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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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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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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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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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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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建議你寫狀請檢察官幫你調查不在場證明。

    二、最好的不在場證明是物證。

    三、一般來說檢察官會核對被告手機的通聯紀錄來判斷被告的不在場證明是不是有問題。

    四、建議你先約時間諮詢,我們來討論勝訴的可能性。

    五、竊盜案件本所勝訴案件

    (一)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v8號, 加重竊盜案,二審改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不用入監案。

    (二)竊盜案件(支票)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6V號不起訴。

    (三)竊盜案件106年度偵字第4VV4號不起訴處分1件。

    (四)竊盜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105年度易字第9VV號無罪判決。

    (五)竊盜案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VV號維持原審無罪判決。嗣民事訴訟亦獲勝訴判決(臺北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2v3號)

    (六)竊盜(便利商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289V號不起訴處分1件(職權不起訴)。

    (七)竊盜(百貨公司專櫃)和解,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4v0號、109年度偵字第29v5號不起訴處分書(職權不起訴)。

    (八)竊盜(加重竊盜未遂、竊盜既遂)(和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v9號緩起訴處分書。

    (九)案由竊盜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v2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十)案由竊盜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110年度簡字第10v9號刑事簡易判決(緩刑判決)。

    (十一)案由竊盜(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0V2號緩起訴處分書乙件。

    (十二)案由竊盜案件(刑法第320條第1項),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 度偵字第183v9號不起訴處分乙件。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