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闆的私人花費 算在公司

-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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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6-13 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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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莊園渡假飯店 老闆的媽媽住院 老闆捐了500副手套給**醫院醫院,可是這筆帳是用公司的錢去支付,身為員工給以去法院告老闆嗎 會成立嗎
2.公司幫員工加薪 可確未知會員工 且擅自決定調整幅度 一樣有機會告贏嗎
3.南方莊園 莊瑛* 林祥*老闆名下 一堆公司 從南方莊園用顧問費名義轉到旗下公司 身為員工權益益受損 可是卻拿不出證據 可以叫跳調查局來查嗎 只要是員工就可以告嗎? 這家公司 股東都是自己人 副董事長 莊瑛逸 每次都說 我是業主出事我負責 最後都是拿員工跟部門的經費來賠損及員工權益 可是卻要動用律師才告的了 縣政府不聞不問
4.老闆女兒結婚 在自家南方莊園渡假飯店辦婚禮 200~300萬吧!!可是一毛錢不拿出來~~~卻是把同季的喜宴單價拉高由其他組客戶攤亭這筆費用所以身為員工是可以提出告訴的嗎 可是公司依定說沒有 一定不會拿出證據就算告成了 每個100多個員工 可以拿到多少賠償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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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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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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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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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是本件需先釐清雇主就勞工權益部分有無侵害?有無依據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倘有損及勞工抑或公司權利,您可以向在地勞工局申訴並請求調解,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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