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問題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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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2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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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本件倘法院主文有諭知緩刑即就相關刑度部分均暫緩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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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2 22:19 最後編輯日期:114-07-2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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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刑部分都暫緩執行。
二、緩刑效力不及的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5款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而罰金刑部分為主刑,所以是緩刑效力所及。
三、參考判決摘要:「(罰金刑部分為緩刑效力所及)」(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95 號刑事判決)。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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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緩刑兩年,代表宣告的刑期都不會執行,也包含併科罰金的部分
2、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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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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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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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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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7-25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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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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