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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緩刑2年問題

  • 藍小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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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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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昨日收到案件判決書

    法院簡易判決書寫「有期徒刑3個月,併科罰金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我的理解是有期徒刑暫緩執行,2年內如沒有再犯刑責就等於執行完畢。

    但是併科罰金的部分也是一樣暫緩執行還是會另外通知執行?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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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2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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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349條: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361條: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370條: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一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是訴訟權係憲法賦予人民基本權利,倘不服一審判決,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內可以具狀敘明理由上訴,本件倘法院主文有諭知緩刑即就相關刑度部分均暫緩執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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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2 22:19 最後編輯日期:114-07-2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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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5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刑事辯護勝訴435件,預約諮詢電話0928967948(可加LINE);02-28717475,楊俊鑫律師專辦刑事案件,建議先以LINE諮詢,設台北市士林區天玉街104之1號1樓。你不會找桌球教練教你打棒球,遇刑事案件建議委任刑事律師協助你處理。

    一、主刑部分都暫緩執行。

    二、緩刑效力不及的部分,依刑法第74條第5款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而罰金刑部分為主刑,所以是緩刑效力所及。

    三、參考判決摘要:「(罰金刑部分為緩刑效力所及)」(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95 號刑事判決)。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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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3 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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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07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 您好

    1、緩刑兩年,代表宣告的刑期都不會執行,也包含併科罰金的部分

    2、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

    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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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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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3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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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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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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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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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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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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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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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07-2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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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緩刑2年就是2年緩刑期間都沒有被撤銷,就不用執行。

    2、包含有期徒刑、罰金都是。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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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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