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種贈與只能有結婚、分居、營業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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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09-24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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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406條: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第412條: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第416條: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是本件需釐清贈贈人是否業已死亡?特種贈與係贈與人死亡,受贈與人為繼承人則需受民法第1173條規範;一般贈與部分只要贈人同意將財產贈與他人,契約及生效,惟需注意贈與契約有無附負擔?抑或未履行民法第416條第1項之義務?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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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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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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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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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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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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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特種贈與只有結婚、分居、營業,沒有其他事由。
2、主要用於歸扣,也就是分遺產時要不要算回遺產的問題。ex如果被繼承人因為分居已經受贈300萬元,則分財產的時候必須先扣除可以分的300萬元,必須可以分得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才能再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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