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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污水池抽水電費問題

  •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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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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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是華廈一樓住戶,華廈有地下一樓,
    購買前,前屋主有跟管委會打過官司,
    就地下室是防空逃難空間,惟我方有部分區域的使用權但無產權,
    現管委會主張,1樓以上住戶污水皆接下水道,未往地下室下排,
    而地下室僅我方有使用,但使用不多,
    現因地下室污水池抽水電費太貴,管委會要求接回我方的電盤、我方付費,這樣合理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五款這是不是屬於不得專用的部分,應全體住戶負擔?

    謝謝!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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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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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汙水池倘若是公設,則公設的用電應該由全體區權人負擔;反之,如果是您使用地下室包含的設備,因為您對於地下室可以專用,理應由您負擔電費。

    2、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建議備妥相關資料循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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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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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汙水池倘若是公設,則公設的用電應該由全體區權 ... (恕刪)

    污水池一開始設置即為公設,只是大家說現在水沒排下面了,所以要我方負全責,但如果遇大樓管道堵塞、水管破裂導致地下室積水,那抽水的費用都由我方負責也不合理,因為前陣子淹水…也懷疑是有外部水源滲入…但沒明確證據,師父說很難

  •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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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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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另請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五款,共用部分如屬於區分所有人活動利用上不可或缺之設施,其性質上即不得另行約定為專用部分,所以污水池可以算屬專用嗎? 這跟電梯不同嗎?謝謝您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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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3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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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地下室使用權部分是否係約定專有?再者,汙水池水電費部分有無再約定專有範圍?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您可以先向在地區公所抑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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