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損害賠償、拆屋還地
- 寶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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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15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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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工人未告知且未經隔壁允許拆除共用壁,
如今隔壁請地政人員測量證明,新的共用壁右越界了0.5平方公尺的面積,
法官判賠13萬內容是(拆除我們新砌的共用壁,重砌新的)
又要拆除越界的0.5平方公尺
問題1賠償的13萬已經包含拆除跟砌新的共用壁,為什麼還要拆除越界的0.5平方公尺?(是同一面牆)
問題2一審當庭有跟法官反應測量沒通知我,而且哪裡越界我都不知道,所以沒有跟法官說越界的0.5平方公尺用價金解決,若上訴可以提嗎?
問題3法官履勘當天下大雨,地政人員跟我留電話擇日測量會通知,但測量時沒有通知,我可以主張程序不對嗎?
問題4越界的牆面雖然是為了違建而砌滿的,但越界違建也有經濟價值,增建的樑柱已與合法的建物相綁一起,拆除怕會有安全疑慮,且非故意或重大範圍,是用民法796相關法條嗎?
謝謝大家
- 寶妹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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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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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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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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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事訴訟法第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第444-1條: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上訴人提出理由書後,除應依前條規定駁回者外,第二審法院應速將上訴理由書送達被上訴人。
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及命上訴人就答辯狀提出書面意見。
當事人逾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間提出書狀者,法院得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第447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是首先倘您不服判決需在收受判決書20日具狀敘明理由上述;其次本件需釐清原審判決主文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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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問題1賠償的13萬已經包含拆除跟砌新的共用壁,為什麼還要拆除越界的0.5平方公尺?(是同一面牆)---法院如果有重複判,可以上訴救濟。
問題2一審當庭有跟法官反應測量沒通知我,而且哪裡越界我都不知道,所以沒有跟法官說越界的0.5平方公尺用價金解決,若上訴可以提嗎?---現場測量不太可能不通知訴訟當事人,如果沒通知屬於程序瑕疵。
問題3法官履勘當天下大雨,地政人員跟我留電話擇日測量會通知,但測量時沒有通知,我可以主張程序不對嗎?---承上,可以主張程序瑕疵,但是如果測量結果是正確的,並不影響判決結果。
問題4越界的牆面雖然是為了違建而砌滿的,但越界違建也有經濟價值,增建的樑柱已與合法的建物相綁一起,拆除怕會有安全疑慮,且非故意或重大範圍,是用民法796相關法條嗎?---可以嘗試,不過要有證據證明會影響安全疑慮,例如鑑定報告之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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