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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的土地有地上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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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8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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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位律師好,想請問一下之前在政府地價稅欠稅拍賣時買了一塊持分的土地。之後查詢土地上有民國36年保存登記的牛棚,實際上是鐵皮屋,幾年前聽說有出租給別人。我們所購買的土地是12分之一的持分。但最近有發現到持分的土地其中有共有人是未繼承而被列管的,要到明年的8月解除列管,原本是想和地上權人談談看,那目前不知該如何處理。仲介是說他看起來感覺產權會有些雜亂。持分土地上有4筆建物。但已經都沒有人居住而且破敗,但都有保存登記,他還說似乎有共有的現象。他懷疑他們家族之間是不是有協議。那這塊地跟地上權是真的難以動搖嗎?這個產權的跟地上物的登記畢竟都是民國30多年的建物了!我們是原本想說看是取得我們標的土地的地上權物,或者是賣給其他持有人,但是又因為其中一塊土地有遭到列管,明年8月才解除列管,不知律師們的建議是如何?謝謝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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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8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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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您好:

    若要處理地上物問題,首先要先確定地上物牛棚占有土地之權源為何?占有權源是否已消滅或得終止?

    依所述情形,地上物已破敗不堪,可能占有權源消滅或得終止,可以請求返還土地。

    土地共有人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列管,不會影響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其他共有人依然可以行使關於土地之權利。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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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18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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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3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767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是本件需先釐清地上物有無合法占有依據?倘係,無權占有,此部分所有權人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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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0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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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05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其他共有人被列管,不影響您的權益。

    2、如果是無權占有,可以提起拆屋還地訴訟,如果是有權占有,您可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3、如果對於相關法律不熟稔,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訴訟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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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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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其他共有人被列管,不影響您的權益。

    ... (恕刪)

    好的謝謝,我現在懂了,我和家裡的人商量一下要趕快處理了

  •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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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1 15:32 最後編輯日期:114-10-21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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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5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813
  • 您好,

    1.可調閱四筆建物之謄本,以確認地上物之占有權源,但一般民國36年的保存登記是正式的建物登記,原則上不能直接要求拆除。

    2.就列管問題,目前確實無法進行土地共有分割訴訟或協議分割,可待明年八月解除列管後,繼承人若仍未辦理繼承,您再提起共有物分割訴訟,請求變價或分割。

    若需進一步諮詢,或欲了解目前可行之作為,可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 若您需要進一步諮詢或是協助,可洽line:@lawyeryu(請記得加@),均由陳瑀律師親自回覆。 陳瑀律師 https://lawyeryu.tw/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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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0-25 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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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先請求拆屋還地,請求分割共有物,提出分割方案,結束共有狀態。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LINEID:0988706305/@szu8377t/ning0988706305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碩士班

    房佑璟律師 0910638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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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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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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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0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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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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