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只有二樓的舊公寓,樓梯為內梯,一二樓分離,一樓要求上屋頂

- 小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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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7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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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二樓的舊公寓,樓梯為內梯,一二樓分離,二樓加蓋屋頂使用
房子買來時就巳加蓋,過去三四十年,都與一樓相同無事.
租給人使用,合約只有寫二樓,金額也才1萬2等於屋頂是送的.
原來與一樓屋主相安無事,後來屋主過世,孫女新戶主開始交惡
要求二樓門牌,信箱都不能碰觸一樓門口
但發現水搭在二樓頂要求經過二樓,
一樓要求上屋頂,不想交惡同意處理水搭,一樓屋主看到加蓋有住人
要提告違建,並出租給人,違害她的權益.經過協調會,一樓要求上樓
猜測她要上去拍照,所以租客查了相關法條有權不讓她經過
一樓屋主開始瘋狂,按門鈴叫警察,警察要求走法院處理
因為租客有在一樓門口裝設攝影機,告他防害秘密,也配合做筆錄
並沒有拍到房子裡.
一樓屋主竟然叫人用空拍機拍攝三樓,被租客抓到,上了警局.
樓頂違建一定成立,這個知道,也能配合政府拆除,等政府拆
***
請問對於她所說,租人被使用了加蓋的屋頂,我會被告什麼罪名??
如果成立,面臨什麼結果???
查了法條
二樓有權不讓任何人經過二樓,且要加裝樓梯也要二樓房主同意是嗎?
對於加蓋的房子,如果一樓房東強行從外闖入,算不算非法入浸?
破壞他人財務? - 沒錢就會被欺負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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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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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頂樓部分屬於兩人共有,我方不能以違建占用,否則可能涉嫌竊佔罪,且對方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2、對方未經租客同意進入租屋處,或是未經過我方同意進入二樓專有部分,可能涉嫌侵入住宅罪。
3、鑑於雙方已經進入訴訟,建議備妥相關資料循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可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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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7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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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 821 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是倘共有人並無分管契約,則其中一共有人將共有物占用或使人使用,會侵害其他共有人權益,可據民法第821條請求返還;再者,違建部分亦可能會有刑事竊占罪嫌之要件,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與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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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8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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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陳述:
1.若本案公寓是您與一樓屋主共有,且與一樓屋主生前並無分管協議,則出租加蓋的屋頂,對方可能提告竊佔罪,倘若成立可能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照您對本案的描述,成立機會不大,但仍應注意,對方仍可向你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2.是否可以經過二樓,取決於經過二樓的什麼地方,若是二樓專有部份,則為法律所不許,但倘若只是經過二樓共有部份,因為對方對共有部份也有所有權,不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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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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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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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瑀 (陳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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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9 10:20 最後編輯日期:114-10-29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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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 頂樓若未登記為您專有部分,則為兩戶共有,而您雖將共有屋頂做私人使用,但因為您仍為共有人之一,並未構成刑事竊占罪,而屬行政違法及民事責任的問題,最多可能被命令拆除並罰款,或對方向您請求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
2. 除非原本樓梯為共用設施,否則一樓屋主沒有權利擅自經過您家中內部進入屋頂。對方若強行進入頂加違建處或強行進入您家中,會涉犯侵入住宅罪、毀損罪等。
3. 建議可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不得再進入或空拍,並願意配合主管機關要求拆除違建,若對方再度闖入或空拍可立即報警,並提出刑事告訴;至於違建部分,建議可主動與建管單位說明購入時即存在之既存違建,願意配合處理,爭取較輕罰鍰;另為避免與租客間將來就拆除部分爭執,可提前與租客協商減租或終止契約。
若需進一步協助或諮詢,請洽Line: @lawyeryu(請記得加@),由陳瑀律師親自線上回覆。
陳瑀律師
協恆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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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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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部分端視您先前是否有與對方為專有部分之約定,否則因為頂樓為一樓和二樓所有權人共有的部分,若您擅自將頂樓加蓋,並將其出租於他人之行為可能是有違反竊佔罪的疑慮。屆時您可視案件進行,並考慮與對方和解以獲得對您有利之結果。
因頂樓並非您專有,原則上若通往頂樓僅能經由二樓前往,則您可能無法如此主張。至於頂樓加蓋部分雖屬違建,然若未經房客同意私自進入頂樓加蓋內部,是有成立侵入住居罪的可能。
(竊占之行為仍然持續中,屬繼續犯之情況,依刑法80條第2項規定並未影響追訴時效)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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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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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1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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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請問對於她所說,租人被使用了加蓋的屋頂,我會被告什麼罪名??
如果成立,面臨什麼結果???就是違建,檢舉報拆後,在經過現場勘驗,再決定拆除範圍,及拆除之順序
查了法條
二樓有權不讓任何人經過二樓,且要加裝樓梯也要二樓房主同意是嗎?
對於加蓋的房子,如果一樓房東強行從外闖入,算不算非法入浸?
破壞他人財務?可能有侵入住居之犯罪,但鄰居之間,不建議以戰止戰,永遠止不了戰,尤其可能有違建爭議的時候,寧可多送禮,跟訴訟的時間費用勞力成本相較,可能低許多。
法律的討論有它的趣味存在,但跟實際操作相較,可能產生之費用成本,可能往往沒有評估,默默就超乎想像,拿捏之間,要有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法庭,關於您的問題,分述如下:
請問對於她所說,租人被使用了加蓋的屋頂,我會被告什麼罪名??
如果成立,面臨什麼結果???
就是違建,檢舉報拆後,在經過現場勘驗,再決定拆除範圍,及拆除之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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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侵入住居之犯罪,但鄰居之間,不建議以戰止戰,永遠止不了戰,尤其可能有違建爭議的時候,寧可多送禮,跟訴訟的時間費用勞力成本相較,可能低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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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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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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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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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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