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在line上跟人爭執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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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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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499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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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是恐嚇危安罪係以將來之惡害通知,倘被通知者已達心生恐懼,方有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就您字面上的意思,有無上開法文之適用?尚非無疑,此部分應注意如何就爭點釐清,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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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0-28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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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2072 │ 律師證號:107臺檢證字第14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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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處理過不少類似的案件
1、依照您的敘述,不會成立恐嚇罪
2、也不會成立其他犯罪
3、但應該避免使用侮辱、毀損人格的用語,否則可能涉及刑法妨害名譽
4、如果有其他問題,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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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
LINE ID:lightkkao
電話:0988679260
這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確定一定是跟高維志律師本人聯絡。
加Line 請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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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1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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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提告是對方的權利,您仍可答辯爭取對您有利之條件及判決;但真心建議不要跟人吵架,與其吵架,寧可不要講話,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與爭議;離您覺得有問題的人,遠一點,避免被傳染,可能方為上策。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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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
逢甲大學建築研究所碩士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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