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惡意倒閉情事有可能涉及詐欺?

- Jerryl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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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7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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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懷疑惡意倒閉涉嫌詐欺參考以下事件時序是否能成立詐欺罪,應該要報警處理嗎?
目前雖然有透過臉書聯絡到業者回應,但其拒絕全額退款(兩萬);要求前往其指定的「其他公司」拍攝。
事件時序如下:
2024/05/29 與婚紗公司簽約拍攝照片,已支付訂金新台幣2萬元未使用 任何服務並無取得任何商品
2025/05/06 婚紗公司於Facebook等社群平台發布優惠宣傳廣告
2025/05/28 公司登記股東出資轉讓、修正章程(查工商登記網站)
2025/05/31 廣告文優惠活動內容寫明活動期限至5/31
2025/07/15 公司登記解散(查工商登記網站)
2025/10/10 另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XXX號裁定,該公司 員工亦因倒閉申請法律扶助請求資遣費(查司法院網站)
2025/10/31 發現公司倒閉、社群網路仍可聯繫但其拒絕退款

- 高維志 (高維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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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7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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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律師經常處理消費糾紛,經驗豐富
1、依照您的敘述,不構成詐欺罪。建議您可以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限期退款
2、如果對方逾期不退款,您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以便後續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
3、同時,您也可以向行政院消保會提出申訴,並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4、如果需要協助,建議加LINE ID:lightkkao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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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維志律師LINE ID:lightkkao電話:0988679260
上方是我的私人line帳號,而不是其他律師採用的Line @官方帳號,因此可以確定一定是跟律師本人聯絡。【加Line 務必告知姓名電話與居住縣市,否則請不要加,謝謝】
(因為本平台為匿名詢問,本律師提供僅一般性、原則性法律意見,故並非代表本人與發問者成立委任關係,或為發問者的內容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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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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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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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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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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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能證明對方和您簽約時主觀上即未有履約之意思,否則與刑法詐欺的要件並不相符,僅是一般消費糾紛的民事案件。建議您可以像消保會提出申訴,並視您的契約中是否有針對退款事宜加以約定,再向法院提起民事債務不履行訴訟。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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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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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07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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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576號解釋意旨: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是倘契約在不違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情事下,應肯認契約有效力,且契約並非只有書面契約,口頭契約只要符合民法第153條規定契約即成立,惟倘日後兩造就口頭契約有疑義,將較難舉證,本件需釐清兩造承攬契約內容為何?對方有無使用詐術使您為財產處分?抑或單純民事債務不履行?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您可先向在地區公所或法院聲請調解,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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