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是看守所3月關出來的那我還要驗尿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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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1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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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陳述,按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0條: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第11條: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但有正當理由,並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同意者,得另定期日採驗。前項強制採驗,須強制到場者,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到場。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一項強制採驗之執行結果,應通知許可強制採驗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2項: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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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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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檢人若非檢警機關所稱的「毒品調驗人口」,泛指有施用毒品前科的列管人口,其強制驗尿的法源依據,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2項所定之毒品列管(調驗)人口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所定之應受尿液採驗人,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法院許可,強制採驗。
- 一般而言,毒品列管(調驗)人口,通常會是三個月驗尿一次,若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方得隨時通知調驗(不定期驗尿)。因此,若警察機關臨時通知列管的毒品人口驗尿,須遵照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先以通知書通知被告到場驗尿。
-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施用毒品被判處保護處分、管束或刑罰,在執行中及執行完畢兩年內,相關機關都會繼續追蹤、通知採驗尿液。
- 毒品列管(調驗)人口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施用毒品,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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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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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1-12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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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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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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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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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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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14-12-0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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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為管制人口,若為管制人口,將收到驗尿通知。
法律討論有它的趣味性存在,但實際操作,均可能產生相當時間費用勞力成本負擔,可能不一定划算,拿捏之間,要有所分寸,這就是藝術了
顏寧律師 0988706305/090110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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