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是看守所3月關出來的那我還要驗尿嗎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1 22:49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55726
- 律師評價:499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0條:於應受尿液採驗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除依前二條規定執行定期採驗外,得隨時採驗。第11條: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但有正當理由,並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同意者,得另定期日採驗。前項強制採驗,須強制到場者,由警察機關協助執行到場。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一項強制採驗之執行結果,應通知許可強制採驗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2項: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或因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經裁定交付保護管束之少年,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違反其意思強制採驗,於採驗後,應即時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補發許可書。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為免刑之判決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保護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是本件可能會有上開法文之適用,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服務電話:0960419416。

- 趙平原律師 (趙平原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2 08:53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13588
- 律師評價:1135 │ 律師證號:(73)臺檢證字第0414號
-
- 受檢人若非檢警機關所稱的「毒品調驗人口」,泛指有施用毒品前科的列管人口,其強制驗尿的法源依據,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5條第1、2項所定之毒品列管(調驗)人口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所定之應受尿液採驗人,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法院許可,強制採驗。
- 一般而言,毒品列管(調驗)人口,通常會是三個月驗尿一次,若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警方得隨時通知調驗(不定期驗尿)。因此,若警察機關臨時通知列管的毒品人口驗尿,須遵照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9條第2項之規定,先以通知書通知被告到場驗尿。
-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施用毒品被判處保護處分、管束或刑罰,在執行中及執行完畢兩年內,相關機關都會繼續追蹤、通知採驗尿液。
- 毒品列管(調驗)人口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為施用毒品,依同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自應依法追訴處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所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專線:0982-100565 & 0968-379565或加入LINE帳號(AK6789336)設為好友,您將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
- 所長 趙平原律師 關心您 !
- 趙平原

- 鐘晨維 (Q毛律師鐘晨維)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2 09:08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758
- 律師評價:48 │ 律師證號:111臺檢證字第16822號
-
-
您好~
歡迎加賴:@488wfelu(https://lin.ee/lIY6VJ7)(律師親自回覆)
或來電 :02-23811068詢問
我們有相關訴訟經驗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由於您目前對案件敘述較為簡略因相關法律問題比較複雜 ,建議您搜集好資料及證據跟律師洽談
限於字數關係。
相關案件細節可以直接加官方Line後討論
律師將跟您說明訴訟策略及正確流程,以保障您的最佳利益
本所承辦非常多類似相關案件可上ig:qhairlawyer(https://reurl.cc/qrd3bp)
官方網站:貴陽法律事務所(https://qlawyer.pro)(西門捷運站五分鐘)查看成功案例分享及相關法律常識
期待您的回覆,律師會再完整跟您分析
祝福您萬事如意
-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14-11-12 11:22
- 文章人氣:0
- 個人積分:2124
- 律師評價:6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
聯繫方式:
網址:https://infinity-lawyer.com/
線上諮詢表單:https://reurl.cc/QEla20
電話:02-7749-0629
官方LINE ID:@159rwykq
Email:cjyang@zhuoyue.one
IG搜尋:infinity_lawyer
FB搜尋: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
第 1/1 頁
- 1
共 5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