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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召開的區權會,可以用臨時動議推重大修繕案嗎?

  • 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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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0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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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好:

           請問重新召開區權會前十日,管委會再公告第二次開會通知,新增臨時動議重大修繕案,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開會議是否有衝突?謝謝,請 惠予解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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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0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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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假決議立法目的是要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容易成立,避免空轉,故在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因出席人數不足無法作成決議時,始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故重新召集會議時只能針對前先之議案進行表決,若以臨時動議之方式提出新議案,不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若未達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之雙重門檻,決議可能會有不成立或得撤銷之瑕疵。

    相關整理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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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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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0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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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6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30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是本件需釐清重新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無同一議案召集?抑或只就臨時動議提出?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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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1-22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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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不符合假決議規定,或是不符合表決數的規定,都屬於程序瑕疵,必須當場表示異議,並且於3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2、如果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沒有規定,重大修繕不能以臨時動議提出,則不違法。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