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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騎乘機車,卻被員警要求唾液檢測

  • 杰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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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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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與今年12月3日晚上六點騎乘機車外出購買便當,在便當店內遭到員警 要求毒品唾液檢測測,但當時我在便當店內已經超過10分鐘,而且機車在 店外引擎未發動。故我拒絕接受唾液檢測。 隨後卻被帶回警局偵訊,還要求我簽志願檢測同意書等等, 我都拒絕。到了晚上10:30,員頂開了一張拒絕接受毒品測試之撿定。 且車牌被拔、機車被保管。請問律師,這程序合法嗎? *12/3晚上6:30在為騎機車的狀況下被要求唾液檢測,但員警有印出監視器照片。 罰單上的案發時間寫12/3晚上10:30。舉發日期卻是12月4號 *事發地在便當店外,開單地點在警察局,且隔了4小時。 *引導案日期為115年1月2號。 *請問各位律師是否有申訴管道,該如何申訴?謝謝。 感謝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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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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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1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四:對人實施之臨檢要件:

      (一)法定要件:

            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二)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

            定之裁量範圍:

            1.採行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者。

            3.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是倘警察並無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所為臨檢,即有可能違反上開規定,本件需先釐清有無毒駕?抑或酒駕?司法警察檢測理由為何?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予您較詳細建議,倘不服行政處分,可在時效內聲明救濟,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張哲軒 (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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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4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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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5 │ 律師證號:109臺檢證字第15738號
  • 您好 

    因您的描述

    毒品唾液檢測測合法的前提是警察攔查行為合法

    若攔查程序有問題,因為拒測而開罰就會有問題,實際情況要特定

    如果有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 若有需求或疑義,歡迎進一步諮詢, Line:@lawcch
  • 劉芳茵 (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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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4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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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55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321號
  •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透過整合規劃,可爭取對您有利的條件,使您能夠更安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與我們諮詢,謝謝。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關懷 專業 整合 創新

    地址:臺中市中區綠川西街8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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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的問題,將由律師親自回覆,提供給需要的您

                  石策聯合法律事務所  祝福您一切平安順利

  • 林佳鈺 (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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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5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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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4 │ 律師證號:112臺檢證字第17265號
  • 您好,依據您的陳述:

    1.唾液檢測乃強制處分之一,強制處分是否合法,應視前程序是否合法。而依照您所述,警察似乎在並未發現任何犯罪嫌疑之情況下,要求您進行唾液檢測,並進而發動後續一連串之強制處分,似有不合法之處。

    2.然詳細情況仍應諮詢專業律師,始可得出是否違法之結論。

    如需進一步諮詢,歡迎加入 Line:@472wydpe。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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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5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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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法律諮詢服務,單次不限時數,若後續確定委任,已酌收之諮詢費將可從委任費中扣除。

    亨達法律事務所 IG:hengda_16888 https://reurl.cc/vdzGZe

    亨達法律事務所 Line:@ybm9887u https://lin.ee/ifEZK5G

    亨達法律事務所 電話:(02) 2986-8015

    亨達法律事務所 信箱:hengdalawbrandon@gmail.com

    亨達法律事務所 臉書: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憲愷律師) https://pse.is/QFE4N

    亨達法律事務所 官網: 亨達法律事務所https://reurl.cc/VDxnlb

    亨達法律事務所 地址: 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7號22樓之2 [國際星鑽大樓] (近捷運三重站2號出口)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 亨達法律事務所謝律師 歡迎來電諮詢 (02)2986-8015 line ID:@ybm9887u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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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5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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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19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如果在您進入便當店之前有其他違規或是不妥適的行為,則員警確實可以要求您配合檢測。

    2、倘若您拒絕,確實可以在警察局開立拒絕檢測的罰單給您。

    3、至於您當下是否有在騎車則非重點,否則如何解釋車輛停放位置。

    4、反之,倘若您進入便當店之前沒有任何違規或是不妥適的行為,則攔檢屬於違法,也不能以拒檢為由開罰,您可以向裁決所提出陳述意見書,後續並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 謝憲愷 (謝憲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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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6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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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930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1091號
  • 您好,我是亨達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 謝憲愷律師。

    本所律師有多起成功案例,可以到臉書(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律師)或官網(亨達法律事務所)瀏覽,建議您盡早委任律師協助您的問題,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您敘述的事實,仍須全盤了解案情,才能從中給您法律建議,建議您先將相關文件資料及證據妥善保存,當面與您討論法律上的問題較清楚詳細,可來電02-29868015(亨達法律事務所)或加入@ybm9887u(亨達法律事務所官方Line)與本所預約諮詢時間,也請將詳細資料提供給本所,由我與您完整說明該案件在法律上的專業諮詢、訴訟策略及相關程序,並協助您處理後續面臨的法律問題,以保障權益並爭取您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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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亨達法律事務所 謝憲愷主持律師 關心您,希望有機會為您服務,祝福您事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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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趙友貿 (趙友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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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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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492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75號
  • 依您所述,若警察攔檢程序不合法,且您未自願同意做檢測,則若之後遭以強制力為檢測,得以主張是違法取得之證據,不得做為判決認定之基礎。

    詳情可使用LINE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以便給予較精確處理方向,如有疑問可來電或使用LINE洽詢。

    LINE ID:@ijv7028f

     

    趙友貿律師

    現任義誠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調解委員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律師專業調解委員

    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人

    財團法人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仲裁人

    新北市政府法律服務律師團律師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委員

    智慧財產法院義務辯護律師

    曾任桃園市助人專業促進協會理事長(家暴、性侵、安置輔導監護權調查等社工業務)

    E-MAIL:ymc4410@gmail.com

    電話02-2255-7355

    行動電話0929-275-553

    LINE ID:@ijv7028f

    FB粉絲專頁:https://www.facebook.com/義誠法律事務所-1300089830089147/

    事務所地址: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3段5號6樓(江子翠2號出口)

     

  • 楊筑鈞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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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4-12-1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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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 │ 律師證號:109台檢證字第15762號
    • 您好:

      根據您提供之資訊,
      建議您將手中的資料彙整,
      並儘快與律師諮詢以維權益。


      茁越國際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楊筑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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