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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妨礙性自主(能要求變更嗎)

  •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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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30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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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約20年前當時才20歲左右,因為無聊上網在聊天室的公佈欄找看看有沒有人要援交,後來被網路警察找上門做筆錄,地檢署開庭我被罰1萬元罰款,因為近期跟人有糾紛對方去報警,警察跟對方說我有妨礙性自主(有強奸人意思)說我可能有坐牢,結果人家到處說我強奸坐過牢......我也沒證據能告警察

     

    想請問找援交看看有沒有人要援交方面是妨礙性自主罪嗎?如果不是的話我可以委託律師幫我申請變更罪名嗎?

  • 陳柏甫 (陳柏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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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3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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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3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如果您只有援交這並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的罪名。

     

    2、若您的案件遭判決適用了錯誤的法條,可委請律師向最高檢察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連結至本所網站(https://www.law-help-you.com/),透過LINE(ID:lawhelp24)、email(t710052105@gmail.com)、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在這裡直接以留言回覆)

     

     

     

    1、妨害性自主是一個

  •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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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3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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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覆 陳柏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您只有援交這並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 ... (恕刪)

    謝謝啦

  • 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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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30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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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高屏地區的律師(有加入法扶)的可以留一下聯絡方式,我可以申請法扶指定律師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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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1-30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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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4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是依目前實務見解對於妨礙名譽罪嫌部分,會以是否符合大法官解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真實惡意原則”?亦即會以上下文義作為判斷及是否有求證情事而論?及是否符合”公然=不特定人的共見共聞”抑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且是否有可得誹謗之人或可得特定誹謗之人?而論,倘係私訊,則並不符合”公然”或”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再者,就您20年前案件部分,需釐清法院有無判決?抑或地檢署偵查即終結?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委任律師為之,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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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2-02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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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4220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妨礙性自主罪,基本上必須是有違反意願而發生性行為才會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問問看願不願意援交,主要涉嫌性騷擾、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

    2、妨礙性自主罪嫌的罪刑很重,建議您直接委請律師辯護以保障權益。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